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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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SSJ151646414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74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因交通肇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
马某本人在犯罪之前性格外向,善于结交社会上的朋友,为人豪爽,出手大方,有今日没明日,讲哥们儿义气,与同事、邻居、朋友相处融洽,社会关系广泛。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2014年12月12日,马某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报到,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五一农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马某接受社区矫正之后,陷入了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他没有特长和技能,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靠自己赚钱带给家庭财富和幸福的强烈愿望难以实现。他周围没有可以帮助他的伙伴和朋友,犯罪之后又难以获得他人的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很难,因此他成天躲在家中不出门,沉默寡言,萎靡不振,整日吃饭睡觉打游戏看电视,不外出打工谋生,也不愿与外人进行交流。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对其开展监督管理情况
五一农场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后,第一时间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马某自认为是难以融入社会的心理上的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心态,建立自信心,改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帮助他适应社会、回归社会。对矫正对象马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心理上的咨询剖析和改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学习提高职业技能,使其能够独立自主,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情况
依托农场怡丰园社区干部和三三六六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马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也劝导其母亲和父亲,对马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相信自己的孩子是个知错能改的人,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接收马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马某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每月20日左右对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情况、生活情况、心理状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马某进行职业创业性工作指导帮助,依靠社会力量、协调农场劳动力就业中心、社保局等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其积极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进行教育矫正情况
在马某入矫之前,其身边的各种社会上的人事关系和人际交往比较复杂,可谓鱼龙混杂。接受社区矫正后,过去的同事、朋友,街道社区、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有所顾忌或者说甚至是警惕防备。为此,每月20日,司法所组织马某积极参加所在居住地五一农场怡丰园社区参与社区服务,投身公益劳动,并以公益服务志愿者身份参加农场本地专业化社工机构“兵团第十二师五一农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价值观念,促进与他人的沟通和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所在社区职工群众的一致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教育矫正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马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马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真真切切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是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的,是真心帮助他的,这就使他对司法所取消了心中的隔阂,产生了发自内心的信任。同时,邀请上级十二师司法局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马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勇敢的走出家门,走出社区,走向社会。
(五)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矫正情况
十二师五一农场建立起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专门五一农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马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GPS手机定位系统、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马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第一时间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等肯定马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其的社区矫正,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期间,帮教过程中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依托十二师司法局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学校,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狱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社区矫正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的对马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社区服务助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5年12月12日,马某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通过社区矫正,马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马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就业中的所遇到的困难,不畏艰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创造和收获了财富,并于2016年初找到了一份令自己和家人满意的工作,其家人也为其感到了骄傲,自己本人也过上了幸福满意的生活。在就业成功之后,他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帮助身边需要帮助的人,带动当地职工发家致富,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书写了崭新的人生,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人员马某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所犯罪过使其与家人亲戚朋友产生了一定的疏离感、不适应,他自身面临着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等诸多困难,这些均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所要面对和帮助他解决的根本性问题。本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司法局五一农场司法所根据马某本人的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就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身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工作教育人、改造人的责任使命和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