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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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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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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林某某,男,1983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2015年7月,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2015年7月8日,林某某到古田县司法局报到,由卓洋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林某某早年丧父、家有幼子,妻子赋闲在家。在案发前林某某一直在外工作,2013年8月,林某某看到网上有帮人办户口簿和身份证的信息,便办理了一假身份证并为此花费28000元,2014年2月案发。林某某被判缓刑后,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他怕得不到家人的谅解,更怕被周围的人嘲笑,在刚入矫时甚至不敢走出家门半步。另外,林某某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现在被判处缓刑,不能离开居住地外出打工,经济收入没有保障。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收到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对林某某户籍地(居住地)的核实情况

古田县司法局收到法院判决和执行文书后(未委托进行审前调查评估),指派其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对林某某居住地情况进行了核实,司法局根据司法所核实的有关情况依法予以接收入矫。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司法局在接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立即通知服刑人员林某某在规定时限内到县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林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到古田县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林某某当天到达指定司法所,司法所立即为其办理相关入矫手续。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根据林某某的个人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近亲属等人员到场,对林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宣告仪式上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依法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性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等。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林某某确定了专门的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协理员、村干部、林某某的近亲属组成,组长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接收林某某后,司法所通过查阅有关材料、走访了解情况,在综合评估分析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为: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同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报告、请销假制度,组织其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具体情况,初期矫正实施效果达到后,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树立正确心态、消除心理障碍、建立自信心、实现顺利融入社会。一是司法所对其开展集中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林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二是依托村综治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林某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母亲和妻子,对林某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障碍,加强矫正效果。三是对林某某进行就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其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实现诚实劳动致富,引导其服务他人,回馈社会。四是根据林某某自身的职业特点,组织林某某以志愿者身份向群众讲解他所熟悉的装修知识,为他人提供意见建议,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五是心理咨询师等对林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目前的处境和困难。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末期,司法所通过与林某某进行个别激励谈话,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思想和行为转变。同时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顺利融入社会。依托辖区内普法学校,定期邀请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林某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家庭文化等教育学习,帮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自控能力。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林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心灵得到净化,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林某某认真认罪悔过,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不畏艰辛,依法经营,还组建了自己的装修队,带领身边的人共同致富。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司法所针对林某某的个人情况,组织辖区村委会、矫正小组成员、近亲属、监护人在矫正期满当日举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林某某当场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并告知林某某其缓刑考验期已结束,并将其转入安置帮教。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县司法局在林某某矫正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原审判机关,同时抄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林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林某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将其转入到安置帮教中,并落实了各项安置帮教政策,同时与村级安置帮教小组签订了安置帮教协议书,落实了帮教责任,通过日常走访关注其生活工作情况,鼓励林某某通过合法劳动实现致富。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因受到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重新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自身所犯的罪行以及社会上部分人对他们的歧视,让他们产生了疏离感,不适应,使他们面临着思想融入、社会融入等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矫正的不同阶段,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其顺利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显示出社区矫正制度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