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董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SSSJ151644357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董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分享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董某(化名),女,1952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2015年5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2015年7月7日,董某到铁西区司法局报到,由仁兴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董某犯罪前已退休。案发后,董某觉得颜面扫地、无脸见人。入矫后工作人员与其谈话中发现董某思想压力较大,意志比较消沉,社会认知感不强。她羞于见人,不愿与人交流,罪犯的标签一直压抑在她心中难以释怀,社会认知感受挫,因此她说话行事小心谨慎,对工作人员必恭必敬,有严重的挫折感。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董某后,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董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司法所从董某的犯罪起因等方面综合考虑,为其建立了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以平等的态度对待董某,接纳她,尊重她的人格,以个别化、人性化的措施对其开展矫正工作。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董某的倾心交谈,让董某感觉工作人员是真心帮助她的,从而消除董某的戒心和疑虑。司法所考虑董某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不宜长时间和其他服刑人员共同参加集中教育的客观实际,工作人员有针对性的加强个别谈话教育,进行个案矫正,着重进行思想转化,做好教育巩固工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针对董某心理负担重、害怕社会交往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董某尽量多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使其可以与更多的人接触,一点一滴的融入社会生活。社区群众普遍对董某有了较好的印象,董某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董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她树立生活信心。司法所邀请心理咨询师担任志愿者与董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她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她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帮助她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董某入矫时,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对董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董某的思想动态。通过进行日常考核、季度走访等方式了解董某的现实表现,鼓励董某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司法所定期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妇联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聘请退休干部、退休教师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董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收到的效果比较明显,董某能够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社区矫正的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管理。通过工作人员的努力,董某的精神已振作起来,自卑的心理已基本消除,心态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集中学习时认真听讲,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力所能及地自觉参加公益劳动,在劳动中积极主动,确立了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思想。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的教育转化工作,需要真诚的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沟通,促进他们从灵魂深处得到转变。只有真心的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让这些社区服刑人员从违法者到守法者再到懂法者,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教育人、挽救人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