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SSJ151643698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分享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某(化名),男,1956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监狱对梁某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3年10月29日下城区司法局收到浙江省乔司监狱的委托,对梁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司法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区调查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走访梁某某家人、社区,对梁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居住地社区意见等进行逐一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查发现,梁某某的孙女刚刚出生,梁家一家五口三代同堂,家庭经济状况尚可,家人关系融洽。梁某某的妻子已经退休,她表示会协助做好其丈夫在假释期间的社区矫正监管帮教工作。社区表示,如梁某某被实行社区矫正,愿意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帮教。下城区司法局在调查笔录的基础上,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2013年11月8日向浙江省乔司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1月27日,梁某某到下城区司法局报到,下城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东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4年1月29日,东新司法所为其举行社区矫正入矫仪式,并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向梁某某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和假释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联合派出所民警、社区综治社工、梁某某的妻子、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矫正帮教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对梁某某的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勤研判,助力精准矫正

梁某某入矫以后,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再犯风险评估和心理健康水平评估,结合评估结果和日常表现等因素,对其进行了系统性的全方位分析,认为对梁某某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1.社会适应不良

梁某某假释后,陷入了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中。在他入狱服刑的七年中,社会变化日新月异,他从父亲变成了祖父,也从家庭的顶梁柱变成了家人的经济负担。不论是家庭成员的变化,还是家庭角色的转变,还是外部环境的变化,假释后的生活都使得梁某某倍感陌生与无所适从。

2.心理问题突出

梁某某在思想上一直无法认同自己,他之前的知识能力已不适应社会,现在没有特长和技能,靠自己工作赚钱去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的强烈愿望难以实现。虽然其家人不觉得这有什么问题,但梁某某始终过不去自己心里的那道坎。

3.人际交往障碍

梁某某假释后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又难以获得他人信任建立新的交往圈子,时时惶恐被他人知道自己坐过牢,更害怕面对别人的挖苦和嘲笑,也担心会因为自己的身份而牵连到自己的家人。因此他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

(二)多形式,突破矫正困难

鉴于梁某某身上存在的问题,司法所为其制定针对性的措施,确定工作目标。一是做好对梁某某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矫正工作顺利实施。二是通过个别谈话教育、交心日记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梁某某的教育矫正。三是关心梁某某的生活,加强与他家人的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动向和心理状态。四是帮助梁某某找到一份工作,引导其逐渐接触人群,提升自我价值感,使其重新顺利融入社会。

1.常规监管严执法

司法所采取手机定位、电话随访、社区走访、定期报到、提交思想汇报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实施常规监管。在入矫当日,司法所即告知梁某某具体的监管措施,并告知开展这些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告知其活动范围,让其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一旦违反监管规定,将依法依规受到相应的处罚。入矫3个月后,梁某某因连续3个月的月度考核合格,由严管转为普管。矫正期间也一直表现良好。

2.法律教育要高效

考虑到梁某某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尚浅,以及文化程度较低,司法所对其重点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包括形势政策、时事政治、经济政策、国情省情和法制教育等。不仅要求梁某某在平日里自觉学习法律法规,而且每次来所里报到都会要求其现场学习针对性的法条。

3.社区服务助回归

梁某某虽然已临近退休年龄,但依然具备基本的劳动能力。于是,司法所循序渐进地安排梁某某进行能力范围内的社会服务,这有助于其找回再就业的信心,帮助其早日走出心理上的囚笼,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能力,提升社会责任感,习得职业技能,修复社会关系。

4.教育谈话相结合

一方面,通过司法所每月开展的集中教育活动,梁某某的思想道德修养得以逐步提高,其守法服刑意识也不断增强。告知梁某某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并没有解除,因此在社区矫正期间要主动地服从司法所的监管教育,以便顺利地度过矫正期。另一方面,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多次定期的一对一谈话,了解梁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态,有的放矢地进行行为和心理矫治,这有助于梁某某彻底改变罪犯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重塑积极健康的人格。

(三)重帮扶,彰显矫正效果

58岁的梁某某,已临近退休,又因为假释人员的身份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屡次被拒绝,这使得梁某某愈加心灰意冷。为了确保梁某某的思想情绪稳定,提高对其社区矫正的质量,司法所也通过各种渠道努力帮助梁某某找工作。

1.帮扶遇上政策难

司法所了解到某社区正在招工,在征得梁某某同意后,第一时间联系了社区书记,但书记表示社区对那个岗位只有日常的管理权,招聘等人事权是由街道民政科的人力社保站负责。在联系了街道民政科并介绍了梁某某的相关情况后,街道民政科负责人表示那个岗位是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的条件必须是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4050”人员,而梁某某即便确有困难,也不符合岗位条件,所以无法录用。

2.不离不弃终有路

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放弃,将梁某某的情况向街道综治副书记做了汇报,并提交了为梁某某申请公益性岗位的书面报告。通过引用《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详实地说明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就业限制,另一方面恳请街道为辖区内这一特殊群体解决实际困难。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的集体讨论,决定特事特办,特批了一个名额给梁某某并予以直接录用。

3.工作稳定心踏实

梁某某自从有了这份相对稳定的工作,觉得自己对妻儿、对家庭都能够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充分感受到了自身的价值,开始变得自信,其生活也逐步走向了正轨。这一次社会适应性帮扶成果使梁某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更加信任,也开始走出心里的阴霾,积极面对生活。在矫正期间,梁某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和学习教育,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获得了社区居民的一致称赞。如今的梁某某精神面貌已经有了很大改观,言语谈话时都透露出对未来的信心。

2016年2月11日,梁某某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鉴于梁某某优良的工作表现,通过第三方公司返聘,梁某某继续从事该工作,并被提拔为队长。对于快要结束的社区矫正,梁某某更是一如既往地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监管,自觉报到,遵纪守法,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作出了榜样。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6年7月下旬,梁某某提交了期满小结材料,司法所根据规定组成合议小组,针对梁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进行矫正期满合议并作出书面鉴定,出具了拟同意按期解矫的意见,随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审核审批。在区司法局审批通过后,2016年8月13日,司法所依法依规对梁某某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梁某某陈述了自己在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司法所、社区等矫正小组成员对梁某某矫正期间的表现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其日后的正常生活寄予厚望。司法所宣读了对梁某某的鉴定意见,宣布其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梁某某在解除矫正宣告书上签字按手印,司法所向其发放由区司法局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拿着解除矫正证明书,梁某某倍感激动,这意味着他从此身份的转变,将正式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区司法局在梁某某期满宣告后,将其解矫的情况以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的形式抄送决定机关、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梁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之后司法所对梁某某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在对其走访中,司法所发现梁某某的生活全面走上正轨,事业有成,家庭和谐美满,顺利融入社会。梁某某对自己接受社区矫正的这段经历也感慨万千,认为自己今天取得的成绩都离不开司法所的监管、教育和帮扶。

【小结(或反思)】

梁某某能顺利重新回归社会,主要在于司法所对其的真情帮扶,这使得梁某某充分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是从心底里理解他的处境、压力和痛苦的,也是真心想要帮助他,从而愿意敞开心扉,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安心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督和教育。

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原则,用“心”帮扶,关心梁某某的实际生活和心理健康状态,整合社会资源,实施有针对性的“适应性帮扶”措施,助其发挥自身特长,展示自己身上的闪光点,提高其适应社会、自力更生的能力。

在司法所对梁某某的严格监管、用心教育和真情帮扶下,梁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期满解矫后也顺利重新回归到家庭和社会中去,在享受天伦之乐的同时也让暮年有所乐,取得了良好的社区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