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信访人与某农场就承包林地水灾损失赔偿及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等信访问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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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LGFS1582000230
-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02年,李某某(与信访人代某某系夫妻关系)(以下均简称信访人)与黑龙江某某农场订立合同,承包125亩林地用于植树造林,期限30年。2004年信访人提出申请,协议解除了125亩林地的承包合同。2004年,信访人与某某农场订立造林承包合同,承包1000亩林地用于植树造林,合同期限50年。2009年7月至8月,某某农场遭受多年不遇强降水,信访人所承包林地地势较低,雨水汇集,导致信访人承包的700亩林地林木遭受不同程度的水灾损失。
2010年以来,信访人就林木受灾问题,多次分别某某农场、某某分局水务局、省某某水务局等部门进行信访,根据信访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做出的林木损失鉴定数据,要求赔偿林木受灾损失994539.01元。2016年以来,信访人又对所承包的林地应当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问题,向某某农场、某某管理局林业局、某某总局林业局进行信访,要求农场补发2002年至2004年125亩林地及2004年至今1000亩林地的补贴款,共计210万元。
对于信访人以上两个方面诉求的信访,某某农场、某某管理局林业局和水务局、某某总局林业局和水务局三级信访部门依法受理,分别进行调查后给予答复,对信访人的诉求均未支持。但信访人仍不放弃,一直找某某农场各届领导要求解决。2018年,某某农场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律师参与接待和化解信访问题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内部研讨后,同时经信访人同意,将此信访案的化解工作委托于第三方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办理。
【争议焦点】
根据信访人以上两个诉求,信访人与农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信访人林地当年遭受的水灾损失农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信访人所承包的林地是否应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
【律师代理思路】
针对信访人两方面诉求的两个争议焦点,律师的代理思路为:
一、关于信访人林地受灾损失赔偿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明确农场对信访人林地受灾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有无免责事由等。律师需要通过大量的尽调工作收集各方面的资料,包括且不限于排涝工程的建设单位、工程设计的各类参数、涉案林地所在的强排站设计装机数量和排水能力,以及当年排水时的运转状况、涉案林地及周边土地的自然地貌状况及海拔高度、所在地区历年的水文资料和气象资料(重点了解当年的降水情况)、涉案林地所在农场及管理区当年参与抗灾排水的现场情况等。
二、关于信访人要求享受退耕还林补贴款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一是查明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对退耕还林补贴政策的具体要求;二是查明信访人所承包的林地是否符合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政策的条件。律师需要通过尽调查阅国家、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某某管局、某某农场各级政府或机关历年对退耕还林政策的相关具体规定、历年上级为某某农场下达或批准的退耕还林指标,另外还要查明某某农场历年按政策为农户发放退耕还林补贴的明细账簿,以便信访人与同等条件的造林农户比较。
【案件结果概述】
经过律师大量的工作,对信访人的两方面诉求做出如下分析意见:
一、 关于信访人林地受灾损失
根据律师调查的事实,信访人涉案林地附近排水设施建设,属于国家综合治理青龙莲花河流域的国投项目。其设计标准针对三年一遇的强降水。经过律师查阅调取七年内的气象资料,并询问现场农户等人员,2009年降水,远超历年同期降水量。同时,经过查询相关地理资料得知,信访人的林地地势较低,导致雨水汇集,林木受灾。虽然信访人林地进水受灾,农场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在对信访人涉案林地附近干渠强排站排水水泵的管理有一定责任,间接影响了信访人林地向外排水的速度。依据公平原则并考虑保护农户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农场可在信访人诉求损失额范围内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加以确定。
二、关于信访人要求享受退耕还林补贴
就某某农场和信访人双方提供的的证据资料和律师团队通过调查了解的事实,同时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信访人所承包的林地,因不在某某农场落实的退耕还林规划内,其要求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诉求,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支持。
针对信访人以上两点诉求,律师根据分析意见进行斡旋调解,并引导双方向有关专家、法官等进行咨询。2019年1月,某某农场与信访人代某某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
(一)某某农场对信访人代某某承包林地遭受水灾所造成的损失,一次性补偿人民币54.5万元。
(二)信访人放弃要求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诉求。
双方签订协议后,农场及时向信访人履行付款义务,信访人表示满意,并承诺涉案全部问题息访息诉,不再就此问题向各级部门和单位提出任何诉求。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2、《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第十条;
3、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对退耕还林补贴政策。
【案例评析】
自2010年起,信访人多次向各级部门进行上访,关于林木受灾损失赔偿的诉求,各级主管机关分别作出否定答复,即:(1)2010年8月12日,信访复字(2010)4号文件:《 黑龙江省某某农场关于代某某夫妇反映种植的林木2009年遭受水灾要求赔偿损失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2)2010年8月20日,建局水复(2010)1号文件:《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某某分局水务局关于代某某夫妇反映种植的林木2009年遭受水灾要求赔偿损害信访事宜的复查意见书》;(3)2010年9月14日,黑龙江省某某水务局《关于代某某上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关于信访人要求退耕还林补贴的诉求,各级主管机关也分别作出了否定答复,即:(1)黑龙江省某某农场信访处字(2016)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黑龙江农垦某某管理局林业局信访复字(2016)1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3)黑龙江省某某林业局《关于李某某、代某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对于这些否定的结果信访人不死心,不服气,仍然坚持不断地找农场领导,要求给予公正的处理。在长达十年的信访过程中,信访人全家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此案在当地影响很大,特别是对植树造林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力。
律师介入本案后,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经过努力,迅速推动双方达成共识,通过相关协议的签订,使信访人的损失得到了补偿,化解了社会矛盾,推动当地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律师参与解决相关的信访案件,有着一定的优势。首先,律师熟悉司法解决途径的各项程序,了解各类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并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可成为引导信访者通过司法、行政复议、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桥梁;其次,律师的中立性,消除了信访人对官官相护的担忧,更容易得到信访人的认可和信赖。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客观公正的看待问题、分析问题;再次,律师的专业性,能够准确把握重点,进行精确定性,运用大量的法律知识,依据分析事物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信访人区分正当诉求和不正当诉求;同时,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有助于帮助信访人预测各种解决途径的利弊,引导信访人员选择最为经济、理想、高效的解决方式;另外,律师特有的办案的方式,能获取多方面有利解决处理问题的信息,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还原事情本来面目;最后,律师特有的专业性的工作,能够为双方提供独立的法律意见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结语和建议】
我国的信访制度承载着传递社会信息和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稳定功能。但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一些社会矛盾在信访过程中不断放大和激化,严重干扰了各级领导正常工作,增加了各级机关部门的工作压力,形成信访独特的根深蒂固的弊端。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