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姜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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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SSJ151643462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姜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姜某(化名),男,1992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2016年10月,因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2016年10月27日,姜某到五大连池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姜某未婚,独自在家居住,其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平时能遵纪守法,社会关系简单。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对姜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0月14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姜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五大连池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五大连池市司法局收到的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2016年10月18日组织对被告人姜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姜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10月19日经五大连池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0月20日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姜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10月24日,五大连池市司法局收到了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姜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2月25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10月27日,姜某到五大连池市司法局报到。五大连池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姜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10月28日,姜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姜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矫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姜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姜某进行了入矫谈话,要求其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有关监管程序,每个月末上交思想汇报,每周一打电话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姜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姜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干警及其户籍所在地的村书记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矫正小组成员要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姜某初次接触后,发现姜某因犯罪思想负担过重,一时间不能适应。他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内心恐慌。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姜某存在的问题,司法所制定了矫正方案,加强与其进行有效沟通,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走访和经常谈话的方式开展工作。在多次谈话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姜某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心理负担,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在司法所的帮助下,姜某发生了转变,姜某自己主动来到司法所,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由于姜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表现良好,对其由严格管理转变为普通管理,每周一、周四电话汇报,每个月底到司法所见面及交思想汇报。姜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后,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每周两次电话汇报工作及生活情况,每月末按时上交思想汇报,能够尊重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姜某的转变,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了利用社区服刑人员上交思想汇报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采取定期走访,按规定对其进行义务劳动等方式进行监管。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由于姜某的社区矫正期限较短,在矫正末期,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其具体情况,加强对其开展法律培训,学习《交通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姜某在解除矫正后要做一名守法公民。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提醒社区服刑人员姜某,在社区矫正末期要认真接受监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思想上不能放松警惕。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姜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在姜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多次与姜某的谈心,让其明白要端正态度认真接受监管。在司法所对其开展思想教育后,姜某多次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了解其思想后,工作人员激励他充分发挥才智,在工作上努力进取,遵纪守法。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正确引导,姜某表现出色,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得到了肯定。姜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以来,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7年1月26日,姜某来到司法所,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宣读了解除矫正宣告书。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姜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解除矫正证明书存根留存在姜某的社区矫正档案里。
2017年1月26日,五大连池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王某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至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抄送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和五大连池市公安局。
【小结(或反思)】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差异,要制定了个性化社区矫正方案。同时,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对不同阶段的社区服刑人员适时调整矫正方案会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要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帮助其顺利的回归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