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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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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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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女,1956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台湾省新北市,居住地为上海市青浦区。2015年10月22日,杨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品罪,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

杨某的丈夫在台湾生活,杨某自己和儿子在上海经营一家公司。杨某平时独自居住,儿子、儿媳则在市区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杨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8月18日,青浦区司法局受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被告人杨某进行了社会调查。青浦司法局由选派民警、专职干部、社工等成员组成调查评估组,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居住地村(居)委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社会调查。同日,经青浦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在同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11月7日,杨某携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青浦区司法局依法对杨某依法履行了报到接收手续,同时将报到情况抄送原裁判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11月13日青浦区司法局对杨某宣告列管,由某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杨某的列管宣告会安排在青浦区社区矫正中心,有选派民警、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工、公安社区民警和社区志愿者参加。通过向杨某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杨某居住的社区居住了很多外籍人士。根据她的社会情况,司法所为其建立了以选派民警、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社工、志愿者等成员的矫正小组并定期开展评议会。其中,司法所专职干部担任矫正小组组长,负责全面落实监督管理工作;选派民警负责日常个别教育及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杨某的矫正社工具备三年以上的社区矫正工作经历,担任矫正小组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工作;社区民警在本辖区任职多年,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精通多门外语和涉外法律、法规,配合对杨某的日常监管;居委志愿者在社区内工作多年,对别墅区内情况熟悉,协助做好杨某的帮教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五)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小组根据前期社会调查中掌握的情况,为杨某制定了矫正方案。要求其在入矫后三个月内,每周到司法所口头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杨某在列管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按要求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活动情况,表现较好。

2015年12月28日,杨某到司法所报告称其母亲因脊柱摔伤,在台湾住院治疗。杨某书面申请希望能够返台探望。矫正小组帮助杨某联系了市台办咨询,并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准出境。杨某不符合请假外出的条件,在得知情况后,她的情绪十分激动。司法所遂将杨某的情况向区局作了汇报。此后,杨母的病情有所缓解,矫正小组通过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杨某的情绪趋于稳定。

(六)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1.有效帮教,走出低谷

入矫三个月后,矫正小组对杨某的心理状况和现实表现进行了综合评估,将其列为二级矫正,实施一般管理。

2016年4月6日,杨某向司法所报告称其母亲于当日上午病故。因为无法奔丧,杨某的情绪再次陷入低谷。矫正小组根据她的心理的状况,为其调整了矫正方案。一方面,社工、志愿者定期上门走访,关心、了解她的思想情况;另一方面,矫正小组联系心理咨询师,与其家人一同帮助她缓解心理压力。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杨某的心理状况有了积极的变化。

2.严厉惩戒,知错能改

2017年4月,根据司法局与公安协作排查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发现杨某在2016年4月至12月间,先后有五次购买铁路、航空机票外出上海的记录。

2017年5月3日,司法所对杨某进行了询问,她如实供述了自己在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向司法所报告,利用司法所监管教育活动间隙,多次擅自外出的情况。

2017年5月8日,司法所召开矫正小组会议,社区矫正专职干部、选派民警、公安社区民警、社工和居委志愿者对杨某的违纪情况进行了专题讨论,与会同志一致同意给予其警告处分。

2017年5月8日,司法所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杨某给予警告处分。2017年5月10日,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集体评议,经青浦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杨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17年5月12日,选派民警、专职干部、检察院人员在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向杨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选派民警、专职干部对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此外,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青浦区司法局决定对杨某实施电子监管。在训诫谈话后,矫正中心选派民警为她佩戴了电子监控设备。

训诫谈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杨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杨某表示,自己私自外出,都是因为处理公司业务,未向司法所报告一是因为担心外出申请不予批准;二是她对自己外出心存侥幸,觉得自己离开上海几天,不会被发现。在被给予警告后,杨某深感自责,目前她已将公司的主要业务交给儿子打理,自己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2017年6月,杨某在思想汇报中对自己的违纪行为作出深刻检讨。社工对她的书面报告做了点评,希望她要正确认识本次处分,调整好心态,平稳地度过剩余的缓刑考验期。

鉴于杨某的情况,司法所调整了对其的管理措施,要求她每周到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重要时间节点要求每天到司法所报到。在此后的个别教育中,社工发现杨某为自己受到警告处分的事情深感焦虑。为此矫正小组成员还不定期到其家中走访,关心她的生活,帮助缓解紧张情绪。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七)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目前,从杨某的电子监控轨迹来看,情况正常,生活比较规律。在矫正小组有针对性的工作下,她的思想情况也有了明显的好转,能够以积极的心态配合社区矫正。

【小结(或反思)】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司法所逐步探索出一套针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把好“入矫接收关”。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克服沟通障碍,在为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时,应配备有一定语言基础的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二是明确行为规范,在列管宣告中,选派民警用中文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其他矫正小组成员用其熟悉的语言解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2.过好“管理教育关”。此类社区服刑人员个性问题比较突出,要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现实情况,调整监管措施。本案中,矫正小组根据杨某在矫正初期和中期不同的问题,采取了多种方法,妥善处置各种情况,取得了比较理想的矫正效果。

3.做好“帮扶适应关”。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所面临的困难不同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如本案中,杨某所面临的困难就有一定的特殊性。这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其在社区矫正期间提供适应性帮扶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