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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解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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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解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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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解某,男,1978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建始县。2001年12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2003年3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

解某离婚,有一女儿。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调查评估和接收情况

云南省某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解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建始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建始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云南省某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罪犯解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村民委员会及邻居等,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4年5月经建始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当月向云南省某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

解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成立了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派出所片区民警、村委会干部、解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2017年7月17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在建始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宣告室对解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告知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解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解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1、入矫初期(2014年7月至2014年10月)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入矫初期不定期与其谈话,交心谈心,发现解某刻意回避当初犯罪经过,以自己当时涉世不深,与人交往没有心理防备为由,为当初的犯罪行为寻找借口。因此解某悔罪反省方面是仍然是矫正工作的重点。此阶段解某处遇级别为严管,司法所严格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要求其每周一次向司法所报告,汇报上周每日活动情况、思想状况。平时的教育学习也是以法制教育为主,要求解某要保持在监狱学法的自觉性,主动学法,不能认为出了监狱就放松了学法。

2、矫正中期(2014年11月至2017年7月)

通过前几个月的教育学习,解某从思想上有了较深的认识,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人及家庭方面的问题:由于解某毒品犯罪入狱服刑,夫妻二人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确已破裂,2015年8月解某夫妻二人协议离婚。解某因入狱服刑,对其独生女未能尽到抚养职责,假释以来,父女之间关系疏远。解某独居老家,因缺乏家庭温暖,可能会影响社区矫正效果。二是社会等其他方面的问题:解某所从事的婚庆策划工作,接触的是别人一生中光彩夺目的喜事,这与他的现状反差很大,自卑心理严重;解某小学、初中的同学均成家立业,大多数人经济富足,他明显感到与他们之间的差距。针对此种情况,司法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安居是基础。司法所了解到解某在户籍地没有住房,其弟长期在外打工,房子空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弟从亲情角度做工作,要求其弟保证解某在矫正期间有住房居住,不能居无定所,其弟愿意接纳同意解某居住。

(2)就业是保障。解某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并有一定的表达交际能力,通过熟人介绍到县城从事婚庆策划工作,日常生活开支有保障。

(3)亲情是港湾。解某的父母以及兄弟均在福州打工,司法所要求他们经常性与解某电话联系,并运用微信视频使他感到虽然身隔千里,但时刻有亲情牵挂,亲情就在身边。通过解某的父母以及兄弟告诉亲朋好友,主动与解某联系,消除歧视心理。

(4)情感是归宿。近年来,解某逐渐对周围环境的适应,自身努力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并通过社会爱心人士介绍,与邻村姑娘建立了恋爱关系,准备2017年底结婚。

(5)交往有尺度。解某曾犯运输毒品罪,一审曾被判处死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常告诫他,别让别有用心的社会闲杂人员拿他去恐吓别人。平时交往要注意尺度,远离是非之地,远离社会闲杂人员。

(6)守法是底线。解某经过多年的监狱生活,深知法律的威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每次与解某电话联系、个别谈话、定期走访和接受他每月思想汇报的机会,加强对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工作情况的了解和沟通,反复告诫他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绝对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

(7)维权有保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解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其合法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3、矫正末期(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20日)

此阶段司法所要求解某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端正态度,深刻悔罪,认真学法,积极汇报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工作情况,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使其社区矫正期满后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三)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解某自入矫以来,通过矫正小组、亲属、亲朋好友、社会爱心人士,对解某安居就业、个人情感、学法守法等各方面真心帮扶,使解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解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态度端正,悔罪比较深刻,认真学法,积极汇报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工作情况,通过自身努力已经找到了生活的方向、信心和勇气。

2017年10月20日,在利川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宣告室,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村干部、其亲属等参加了对解某的解矫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当面对解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将社区矫正解矫宣告书和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发放给了解某,并书面将解矫通知书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和建始县公安局。随后将解某转入安置帮教,成立了安置帮教责任小组,并对其提出了相关要求。解某当场表示接受和感谢,下定决心以后堂堂正正做人。

【小结(或反思)】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关心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情感、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就业,让社区服刑人员通过社区矫正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