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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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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SSJ151642413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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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女,1986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綦江区。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2015年2月13日,刘某到綦江区司法局报到,由扶欢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刘某是四口之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父母均在农村生活,其兄弟在深圳打工。刘某犯罪前有一个男朋友,目前其男友正在监狱服刑。刘某小学文化程度,无任何劳动技能,生存压力大,犯罪前在娱乐场所服务员,工资低且工作环境、生活圈、交际圈复杂。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2月13日,刘某到綦江区司法局报到,綦江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扶欢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5年2月13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到扶欢司法所报到。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的情况,建立由司法所所长、社区民警、驻村干部、司法协管员(女性)、家庭成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组织入矫宣告情况

首先向刘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明确其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其次宣告了有关报告、外出、报到、集中教育、社区劳动、居住地变更等社区矫正规定以及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后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矫正小组成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进行首次谈话、分类评定、心理测试等。根据刘某的具体情况,为其制定社区矫正方案,进行手机定位,落实管理措施。针对刘某生活交际圈人员复杂的情况,教育其洁身自好、遵规守纪,要求其每日记载本人行动方位及生产生活情况,每周提交司法所检查一次;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到,每月定期汇报一次思想,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各不少于八小时,每月提交学习心得一份。组织其参加认罪服法、法制、道德、政策方面的教育,帮助其树立严格遵守法律的观念。安排矫正小组中的女性成员对刘某开展个别谈话,掌握心理状态,开展心理疏导。

(二)矫正中期对刘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规定对刘某进行管理和考核。2015年7月30日,扶欢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月学习,刘某无故未参加月学习,电话失联。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到刘某居住地查找无果,又到其父母家查找仍然不知所踪,于是责成其父母尽量联系她并通知她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同时,扶欢司法所也将这一情况及时向綦江区司法局作了汇报,并通报扶欢派出所,请求协助追查。2015年8月6日,刘某被找到,并到司法所报告行踪。扶欢司法所对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结合刘某无故不参加月学习、不接电话、不按时进行周报告等情况整理书面报告,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刘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8月25日,区司法局认定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第(三)款、《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考核奖惩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一次,出具《警告决定书》。

在随后的工作中,司法所根据《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办法》规定,将刘某的管理类别由普管调整为严管,密切查看其手机定位,增加其当面到司法所报到的次数,加强与其矫正小组其他成员的沟通联系,注重掌握刘某的最新动向。同时,司法所还侧重从三个方面强化对刘某训诫、教育和帮扶。一是强化认罪服法教育。教育刘某要反思自己的罪行给社会、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认清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服从法院判决,认真接收矫正。二是强化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教育。强化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以因下落不明最后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对刘某进行警示教育,让其认识到自身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提高对自我行为的约束能力。三是强化入户走访。通过入户走访了解其家庭情况,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及时帮助解决困难。教育刘某和以前有不良恶习的朋友划清界限,如果遇到有人骚扰,立即报告司法所,由司法所帮助解决。

经过持续两个季度的严管,刘某在接下来的矫正期间一直遵规守纪表现良好,司法所根据每个季度的考核结果由严到宽逐级调整了对刘某的管理类别。

(三)矫正末期针对刘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自被警告到解除矫正期间,刘某再未出现任何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矫正末期,司法所将对刘某的工作重点放在教育帮扶上。鉴于刘某当初系盗窃他人钱财犯罪,也是迫于经济压力,因此,司法所在教育刘某要用劳动挣得合法收入的同时,想方设法帮助其实现自食其力。刘某虽然文化程度较低,但身体健康,完全可以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努力,先后为刘某联系了超市、食堂等工作,最终在区人民医院食堂为刘某谋得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解决了生活来源问题。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两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结束时,刘某感慨万分,表示自己不仅法治意识增强了,还明白了很多生活中的道理,自己一定会改过自新,积极生活。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2月9日,司法所组织刘某和刘某矫正小组全体成员举行了解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宣读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的鉴定意见以及《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同时宣告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后,纳入安置帮教。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扶欢司法所按时到綦江区司法局为刘某开具解除矫正证明书和通知书。2017年2月9日,在宣告期满解矫的同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刘某当场签收。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扶欢司法所,綦江区司法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进行档案整理归卷,将刘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及时抄送綦江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解矫后纳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对象,司法所依法对其采取安置帮教措施,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首先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其次要用耐心、细心、真心、爱心去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使其真心悔改,弃恶从善。刘某违规被依法警告后,工作人员对其批评教育的同时,也给予真诚的关怀,帮助她解决困难,最终刘某接受矫正的态度有了很大转变,严格遵守日常监管,矫正进程顺利。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中发生的各种事情都有其根源,只有找出真正原因才能有效解决,社区矫正的惩罚要和真诚的关怀教育并举,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