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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褚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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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SSJ151638084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褚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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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褚某某,男,199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矫正期为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2月26日。

褚某某的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父母和他本人,家庭关系和谐。 在校期间据老师和同学反映,他学习成绩良好、性格开朗,善于帮助他人,为人正派。褚某某与其周边的人关系处理的不错,善于交朋友。性格上十分自信、好强、好面子,注重哥们兄弟义气。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为其制定社区矫正方案

司法所在接收褚某某后,通过谈话了解到,褚某某内心很容易冲动,做事不考虑后果。褚某某作为独生子女,深得父母宠爱,又与社会上闲杂人员结交,养成了攀比、好逸恶劳的习惯。由于褚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所在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工作帮教措施,组织了以司法所、社区居委会,组织对褚某某本人的法制教育、社区服务、送温暖、红色教育等活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二)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合理确定监督管理措施

考虑到褚某某是未成年人,思想比较敏感,司法所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走访褚某某及其家属等,了解掌握其近期情况,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随时调整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


(三)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心理辅导 

在日常的矫正工作中,司法所利用集中学习、个别谈话、汇报思想等时机主动与褚某某交流,了解其学习近况和思想波动,及时掌握其在矫正期间的情况变化。随着对褚某某的了解,褚某某心态逐渐恢复,但心里一直有对父母的愧疚,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仅给家里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也给父母带来了精神上的压力,心理一直有压力。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利用每一次与其交流的机会劝导他,告诉他父母最希望的就是他平安,他能考上大学,不要总想过去的事情,鼓励他积极配合矫正工作,平稳度过矫正期,早日回归社会,在生活中报答父母的恩情。通过司法人员和社区人员的不断教育转换和家人的教导,最终褚某某考上了大学。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四)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褚某某在大学期间表现良好,每半月将学习和生活情况以电话形式报告司法所。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鼓励褚某某努力学习,一是毕业后从事正当的工作,有一份稳定的收入,可以给家里减轻负担,让父母的压力小一些;二是从事正当的工作能减少与社会上闲杂人员的接触,避免再次犯错;三是从事正当的工作,知道赚钱的辛苦,能过改正其身上的好逸恶劳的习惯。


【小结(或反思)】

要尊重社区矫正对象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部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因此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不能将其等同于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否则容易造成对象的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要及时并充分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