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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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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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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丁某某(化名),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居住地为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2015年8月,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长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2015年8月31日,丁某某到长岛县司法局报到,由砣矶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丁某某出生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小学文化水平,其父母均为国营企业职工,生活比较殷实。2010年经人介绍来到长岛县投资建立海带加工厂,其妻子跟随其来到砣矶镇生活。2014年3月17日至7月11日,丁某某雇佣陈某等16名四川籍工人和隋某等15名砣矶镇当地村民为其加工海带。经营期间,丁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3万元。经工人多次催要,丁某某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2014年7月11日,长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丁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六日内补发所欠工人工资,逾期丁某某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后被法院判处缓刑。


通过与丁某某的谈话交流及走访调查,分析其犯罪原因大致有两点:一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二是经营出现问题,由于当时其生产上出现问题导致工厂300吨海带未加工,损失100多万元,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长岛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丁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长岛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长岛县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丁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丁某某居住地镇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评估意见,向长岛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8月30日,丁某某到长岛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依法为其办理了入矫接收手续,当日,丁某某到砣矶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宣告情况

砣矶司法所通过向丁某强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为社区服刑人员丁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所长、村民居委会干部、治安主任和丁某某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对丁某强进行社区矫正宣告,确保各项矫正措施有效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三个月或半年)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一个月的严管期满后,根据与丁某某的谈话及对其周围人的走访,了解到丁某某平时为人较为友善,做事比较沉稳,也不易冲动,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人身危险评估表》评分定为低危险等级,决定对其进行宽管。根据其个人状况及心理状态制定了矫正方案,通过与丁某某的倾心交谈,让他感觉矫正工作人员是在真心帮助他,帮助其打开心结,接受矫正。通过其父母、妻子正向引导,直接的经济援助和心理支持,促使其安心矫正。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在与丁某某建立矫正关系后,司法所立即组建矫正小组,并由矫正小组成员与他不间断的进行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和丁某某思想汇报了解他的思想动态,关心他的身体健康,鼓励丁某某与家人一起外出活动,与社区居民多多交流。创造各种机会鼓励他与他人接触,减小其与他人相处的戒心,能够以正常人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将丁某某所使用的移动手机号码添加到社区矫正定位平台,对其进行实时定位监管。并且要求丁某某每周电话报告、每月书面汇报自己的情况,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

(三)矫正末期(解除矫正前两个月)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在乡镇举行的一些集体活动,如法律进渔村,道德大课堂,全民普法教育等活动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求丁某某参加,丁某某均会欣然答应,准时参加,他经常以自己的经历以案说法,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矫正工作开展以来,丁某某都能认真遵守日常管理规定,按时汇报思想状况,积极完成公益劳动和学习。一段时间后,矫正工作人员明显感觉到了丁某某的变化:由最初的羞愧、不自信、不相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目前已能够较为信任矫正工作人员,会与矫正工作人员谈起他的一些经验和感受。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从他工作方面入手,帮助其寻找合适工作,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其有较稳定的收入。通过与其交谈及走访得知丁某某对海产品养殖及加工十分热爱,并且工作经验丰富,社区工作人员主动与县内几家较大的养殖、加工工厂进行联系,最终为丁某某找到了一份适合他的工作。通过工作带来的成就感和满足感,丁某某更加坚定了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也在顺利回归社会的路上走出了坚实的一步。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在丁某某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一起,对丁某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将对丁某某解除社区矫正的通知书送达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将丁某某作为一般帮教对象转入安置帮教,落实有关安置帮教措施。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丁某某是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犯罪,有一定的典型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有关劳资方面的法律知识写入矫正计划中,不断提高其法律意识,使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能从法律角度看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也能在今后工作生活中知法守法,不再犯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其具有养殖、加工海产品的技能,为其找到合适的工作,使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价值不断体现,不断得到身边人的认同,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打下了基础。在整个矫正期间,该服刑人员能够做到按时参加社区服务与教育学习,按时进行思想汇报,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各项社区矫正工作任务,顺利解除矫正,达到了预期的教育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