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SSSJ151436485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分享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汪某(化名),男,197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淄博市临淄区。2015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汪某离异,父母健在,有一个哥哥,同前妻育有一子,社会关系比较简单。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9月,汪某被临淄人民法院判决后,在规定时间内,到临淄区司法局履行报到接收手续,并按规定三日内到金岭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组织宣告情况

在汪某到金岭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金岭司法所宣告室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向汪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还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外出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汪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由于汪某已离异,因此司法所劝说其哥哥加入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成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组织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为汪某制定了矫正方案,明确了汪某矫正小组成员的职责。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汪某在履行完报到手续之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将汪某的管理等级列为严管。要求汪某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一份由一名矫正小组成员签字认可的书面思想汇报;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均不得少于12小时。通过组织其学习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中华传统文化等促使其提高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提升精神文化素养,培养了依法、理性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同时,参与公益劳动也使其所在村居的群众对其看法有了改变。案件发生时,村民对其殴打村干部被抓一事议论纷纷,但通过社区矫正期间汪某参加公益劳动,周边群众切实感受到汪某身上发生的改变,对其给予了好评。

(二)矫正中后期。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汪某认真遵守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因此在最初的严管期过后,司法所根据其矫正情况和心理状态,将其矫正管理等级确定为宽管。管理等级确定后,要求汪某每半月向司法所报告一次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每月向司法所提交一份由一名矫正小组成员签字认可的书面思想汇报;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均不得少于10小时。

(三)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汪某毕业后一直务农兼做小生意,从事的工作都是单打独斗,这一职业经历导致其集体观念和协同意识不强。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积极联系当地企业,为其联系工作,最终当地一家大型化工企业愿意接受汪某到企业工作,汪某从此有了较为稳定的工作。

汪某故意伤害一案发生后,其父母家人积极为其奔走、赔偿,最终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得以判处缓刑。但此事的发生毕竟会对其家庭,尤其是年幼的孩子造成负面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司法所积极对其家庭进行走访,了解汪某犯罪后家庭的变化以及对孩子的影响。经过走访,司法所人员了解到汪某的父母对于汪某犯罪一事还有一定心结,平时总是喜欢唠叨几句。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父母进行了劝说,使其认识到对汪某固然要进行批评教育,但汪某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家庭应该以亲情感化为主,使其早日从犯罪的阴影中走出来,回归新的生活。


矫正期满前,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汪某家庭、单位、村居进行了走访,了解到实施矫正以来,汪某同其家人相处和睦,同前妻的关系有所缓和,同时汪某在单位也获得了同事和领导的认可,村居干部群众也对其一年以来的表现表示了肯定。汪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前的总结中表示,自己要积极进取,努力回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金岭司法所结合汪某在矫正期间的具体表现,在矫正期届满前一个月帮助汪某对矫正期间的表现做出总结,分析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汪某在所里进行了一次谈话,了解了其解矫后的想法和打算,劝诫其以后要遵纪守法,放下包袱,重新开始。

社区矫正期满前十天,汪某提交了解除社区矫正申请。根据其申请,司法所在其矫正期满时,通知其本人及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解矫宣告,宣读对汪某的鉴定意见,宣布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临淄区司法局为汪某出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2016年9月17日由金岭司法所在向汪某发放该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临淄区司法局在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解除证明书的同时,书面通知临淄区人民法院,同时抄送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和临淄区公安分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汪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临淄区司法局在汪某解除社区矫正之后,将汪某的档案整理妥当后转交安置帮教科。金岭司法所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将其转入安置帮教程序。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认真分析该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坚持教育与矫正并重,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到位,不仅使该名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使其更好的融入了社会,达到了社区矫正的目的,对今后的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