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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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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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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江某某(化名),男,1974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2017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期二个月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一直在外务工,2015年8月至入矫前都在浙江省打工,妻子和儿子都在广东省打工,亲属中仅有姐姐在永修县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7月19日,永修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寄送的江某某被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7月20日,永修县司法局电话通知江某某到永修县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7月24日,江某某仍未报到,永修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江某某,要求他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时回永修报到。但江某某借口自己在浙江打工没有时间回江西报到,并挂断电话。7月25日,工作人员又电话联系江某某,再次重申了相关规定,并说明了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

在工作人员苦口婆心的劝导下,7月26日,江某某到永修县司法局报到。永修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白槎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组织宣告情况

白槎司法所为江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其姐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江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江某某姐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江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白槎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给予警告情况

鉴于江某某没有按时报到办理入矫手续,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2017年7月24日,江西省永修县司法局白槎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永修县司法局对江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永修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永修县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2017年7月26日,江某某办理入矫当天,永修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白槎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江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江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江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江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二)针对江某某表现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情况

江某某一直认为自己被判缓刑很冤枉,觉得自己很憋屈,一度对社区矫正有抵触情绪,加上妻子子女都不在身边,他一个人在本地服刑没有什么人可以交流,感觉很孤独。鉴于这种特殊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与其谈话交流的频率,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鼓励他好好改造。

在与其谈心之余,工作人员不忘对其进行法制观念教育,使他真正认识到被判处缓刑并不等于无罪,从思想深处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伤害,了解到危险驾驶的危害性,要从内心深处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三)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加强对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后,江某某基本能够做到按时报到,每7天到所里指纹报到1次,按时提交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定位手机24小时开机,没有出现擅自离开居住地的情况。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9月10日,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江某某姐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解除矫正宣告仪式,并向其宣告矫正期间表现较好,能够认罪伏法,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能按时电话报到、当面报到、参加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矫正期满同意解除社区矫正,同时列入安置帮教。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为江某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同时按照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邮寄给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派人上门送达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永修县公安局。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江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江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已转入安置帮教,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帮教小组对其进行帮教。江某某表示,为了改善家庭经济条件,将继续去浙江打工,请司法所工作人员放心,他一定会好好的工作和生活,不会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小结(或反思)】

反思一:此案例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典型性,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反思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但在工作实践中,决定机关一般把户籍地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地,未考虑社区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生计来源等因素,既不利于有效监管,也不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