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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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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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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蒋某(化名),男,197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东安县。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

蒋某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广东、云南等地务工,2010年回家后在本地矿山务工。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

2016年10月24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和一贯表现,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东安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东安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东安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0月27日经东安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0月28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建议对蒋某适用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依法接收

2016年12月5日,东安县司法局收到了东安县人民法院对罪犯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12月6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6年12月6日,蒋某到东安县司法局报到。东安县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依法组织宣告

2016年12月8日为给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其村委会干部、担保人、妻子刘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建立矫正小组

白牙市司法所负责对蒋某实施矫正和日常监督。12月8日蒋某到白牙市司法所报到接受矫正,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保证人和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通过入矫谈话,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入矫初期前三个月,重点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一是严格落实报到、思想汇报和走访制度,加强对蒋某的日常监督管理,按严格管理落实处遇,实施矫正。二是加强其法制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增强蒋某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每月二次的思想汇报教育学习的机会,加强其法律知识的学习;给其形成一种法律震慑力。

(二)矫正中期三个月后,针对入矫初期前三个月的表现情况,调整了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方案,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

依托村委会干部、社区民警和其担保人,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蒋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父亲、兄弟和妻子,对其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特别是针对蒋某做事鲁莽,不够冷静和内心性格,要求其家人对其进行日常监督、教育,同时采取不定期走访、电话联系、手机定位、个别谈话教育等方式,矫正其心理,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同时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实施普管级矫正,对蒋某进行就业、创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就业、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三)矫正末期解除矫正前三个月,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根据矫正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蒋某的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

司法所督促并组织蒋某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培养其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劳动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开展帮扶教育

我们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蒋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升级等肯定蒋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7年12月4日,社区服刑人员蒋某矫正期满。司法所通知蒋某、其父、其妻、保证人、村委会干部参加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司法所所长宣布宣告纪律及相关事项,宣读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的鉴定意见;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向社区服刑人员蒋某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司法所与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交接好,转交了有关档案材料,按一般帮教对象进行帮教。

【小结(或反思)】

蒋某此前因非法携带枪支被判入狱2年,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失去自由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针对其做事鲁莽、好高骛远不良心理和赌博、盗窃、吸毒等恶习,司法所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人员和家庭亲人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既保证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