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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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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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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化名),男,1978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凤凰县。2014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 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邓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凤凰县司法局于2014年6月23日收到凤凰县人民法院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组织调查小组对邓某的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及影响、家庭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查,邓某离异,和母亲及女儿居住,家庭经济来源全靠本人打工的收入。经凤凰县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并送达凤凰县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9月29日,邓某到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邓某于9月30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4年9月30日,司法所对邓某进行矫正宣告,通过向邓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邓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针对邓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以司法所长为组长、派出所干警、村综治专干和其母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全体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 入矫初期

针对其经常接触社会闲散人员,易受社会不良习气影响,动员其家庭成员,对其进行监督、教育,防止其与闲散人员接触,并从其工作的景区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要求邓某每月到司法所报到2次,同时采取不定期家访、电话联系等方式,防止其脱管。督促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加强日常监督,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二) 矫正中期

接受社区矫正以来,邓某能按期到司法所报到,服从监管规定,表现较好。本人每天都在景区工作,和同事、朋友相处融洽。司法所继续将其定位普管级管理对象,对其加强行为养成教育,矫正陋习,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 矫正末期

矫正期间,邓某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能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意义、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按时汇报自己情况、接受矫正教育、遵守请销假等制度。其人际关系和行为习惯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变。矫正期满前,为其进行了解除矫正评估,经测试,邓某的评估结果良好。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实施监督管理,邓某转变比较明显,能深刻反省过去的犯罪行为,认真悔过

在当地景区工作期间,邓某能带头新修景区道路,为景区扩容提质做贡献。本人除了抚养自己子女外,还主动承担了抚养其正在服刑的弟弟的两个孩子的责任。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6年9月15日,司法所对邓某进行了解除矫正宣告,其本人签订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二) 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除矫正当天,司法所填写了期满鉴定表,并为其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邓某解除矫正后,司法所及时将其解除档案移交县社区矫正中心,县社区矫正中心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凤凰县检察院和凤凰县公安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邓某解除矫正后,考虑到本人的家庭情况,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


【小结(或反思)】

邓某犯罪因家庭琐事而起,其性格冲动易怒,控制自我情绪能力较差。司法所针对其特点,因人施策,对其加强日常监督,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使邓某能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纠正不良行为习惯,改变过去懒散易怒的习惯,积极主动投身工作,通过努力,为当地旅游业发展做出贡献,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