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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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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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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卢某某,男,198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宝坻区。2013年5月17日,因犯抢劫、抢夺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5年11月25日,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6月5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卢某某,为调查适用假释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影响,遂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天津市宝坻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宝坻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收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对被告人卢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卢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矫正科工作人员向卢某某家属了解情况,并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2015年6月11日由主管局长、矫正科长、司法所长和承办人组成的评议小组经过研究评议,形成了最终的评估意见。宝坻区司法局2015年6月12日及时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接收情况

2015年12月2日,卢某某到宝坻区司法局报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3日内到郝各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由郝各庄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郝各庄司法所针对卢某某的基本情况,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2015年12月3日,卢某某按时来到郝各庄司法所,郝各庄司法所通知卢某某和其父亲以及所居住村的村支部书记等社区矫正小组成员2015年12月4日到郝各庄司法所进行入矫宣告。

(三)有针对性地开展入矫宣告

一是进行首次入矫谈话前,司法所先向该村两委干部、村民了解其成长环境、家庭基本情况、在村里的表现等,然后走访其家庭成员,了解他们对法院判决的态度等,做好首次谈话的准备。

二是开展有针对性的首次教育谈话。卢某某讲了自己犯罪缘由,表示反思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接受司法所的监管教育。司法所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性质和自己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教育的自觉性。随后,对其重点开展了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教育他要切实认识罪行,政府、社会和家庭不会放弃他、抛弃他,鼓励他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三是在矫正小组中明确监管责任。司法所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其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相应的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卢某某家属表示会一如既往地爱护卢某某,不会因为卢某某犯了罪而冷淡他。村委会干部表示村里人不会因此而轻视他,能够及时改正就是好村民,村里会尽力做好帮扶。郝各庄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管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日常监管教育中,司法所了解到卢某某家庭成员情况,如其父母均在村务农;卢某某家庭稳定,在村人缘很好。但是,卢某某假释后,他心理压力很大。卢某某认为当年自己考取大学,在村里很风光。在江苏谋得职位后,更是让家人在村人及亲朋好友那里赚足了脸面。而今却沦落成为罪犯,觉得自己在村里无法抬头,更是让家人蒙了羞,现在自己肯定已经成为了全村讨论的热点。因此,卢某某成天躲在家中,沉默寡言,萎靡不振,不愿与人进行任何方式的交流。

针对了解到的这一特殊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矫正小组成员研究协商,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教育监管措施。

一是使卢某某感受家庭的温暖。司法所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一方面教育引导卢某某要体谅家人的辛苦,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另一方面做好家长的劝导,卢某某只是因手头紧、一时糊涂而犯罪,浪子回头金不换。对卢某某要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二是使卢某某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司法所加强与村委会的沟通,交流卢某某在司法所、在村里的表现。村里的粮补表、医保表等表格,都找到卢某某帮助村委会录入,促进其走出家门尽早融合到社会。司法所的电脑出现各种故障,也请卢某某帮助解决,并在集中教育时给予表扬,使其产生荣誉感。

三是调整矫正方案,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根据效果及时调整。


帮扶教育消除了卢某某的担心和戒心,同时也帮助他端正了心态,重拾自信心。卢某某深受感动,表示一定彻底改变自己,努力改造,辛勤工作,报答家人和社会的关心,做一个文明守法、自食其力的人。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卢某某入矫后认真改造思想,守法遵纪,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个别教育以及社区服务,2017年4月16日,卢某某假释期满。郝各庄司法所按照规定进行解矫宣告,根据卢某某的矫正情况,司法所决定让卢某某宣告解除矫正时现身说法,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参加一次“特殊”的思想教育。


卢某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讲述了他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经历、在社区服刑的感受,讲述了犯罪对他人生的改变。他说,自己以前的同事有的已经成为公司的高管,有的已经成为行业的领军人才,都是家庭美满且工作如意。而他却是坐了几年的牢,把本来光明的人生弄成现在的前途未知。让他今生不能忘记的是,服刑以来让他感到非常激动的两件事情:一件是得知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回原籍司法所社区矫正时,不必再在监狱服刑了;一件就是今天司法所宣告解除矫正,直到今天他终于重新成为一个正常的人,过正常的生活了。卢某某以他自己的特殊经历劝诫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珍惜政府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真诚地告诫全体服刑人员要认真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在生活、工作等各个方面不触碰法律红线;一定要遵守司法所反复强调的各项监管规定,要认清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好好改造错误认识;一定要对政府的宽大、对司法所的矫正教育、对家庭家人的关爱,怀有感恩的心,认真改造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言行,做个好父亲、好丈夫、好儿子。   

【小结(或反思)】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卢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通过入矫宣告,使村级基层组织明确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承担的监管职责,同时,家庭也是日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齐抓共管、多方合力的监管网络,发挥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通过解除矫正的“现身说法”这一举措,再次提醒了正在接受监管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珍惜政府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早日获得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