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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任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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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任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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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任某(化名),男,198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顺义区。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顺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任某拟适用社区矫正,委托顺义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顺义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安排大孙各庄司法所对被告人任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任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顺义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7月4日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供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任某接收情况

2017年7月31日,顺义区司法局收到了顺义区人民法院对任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2017年8月1日,任某到顺义区司法局报到。顺义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大孙各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7年8月3日,任某到顺义区大孙各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矫正协管员、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帮教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告知其以后由大孙各庄司法所具体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搞好入矫教育

组织入矫接收宣告。通过向任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任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帮教小组成员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对任某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分别提出要求。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要通过入矫教育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二)对任某开展了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任某后,根据其罪行轻微、矫正时间短的实际,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贪念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矫正任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

通过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任某要树立生活信心,克服自卑心理,同时劝导其妻子,对任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作为一家人要和他一起把这事扛起来,事情已经发生了就要正确对待,还是要看到他的本质,看到他的能力和潜力,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自卑心理,消除一时错误一辈子抬不起头的错误观念,树立生活和工作信心。

接收任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根据其工作、生活情况,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调整好心态。确保矫正方案针对性、有效性。

(四)对任某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


针对任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在心理咨询中,通过走访、谈话各方面综合分析,感觉其主要问题为:性格压抑,自卑感强,自我控制力较弱。通过观察,其在谈到曾经的工作时表现的比较兴奋,在谈到其家庭、孩子时表现的非常小心和后悔,担心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孩子的以后人生路。情绪显得异常低落,声调也低,有些话甚至不想多说,几度沉默。通过对任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树立生活的自信心、家庭自信心。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矫正期满前二十日按照要求走访村委会、家庭了解对其期满解除的意见,做出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按照要求及时制作社区矫正期满审核表并上交司法局进行审批。

解除当日,由社区矫正矫正帮教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组织解除宣告,首先由任某对自己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总结,而后司法所对任某的表现进行总结讲评,总体评价任某在遵守纪律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完成社区服务等方面还是不错的,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特别是后期在完成司法所交给的任务上有了主动性,工作标准也开始逐步提高。而后向任某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村委会及家属分别对任某的表现进行表态发言,最后由本人谈谈自己矫正的体会和收获。任某谈到通过社区矫正,认识到自己违法的后果,认识到自己由于一时的贪念给家庭带来的伤害,认识到自己法律的无知,同时通过学习教育,也看到了自己的长处和优势,意识到自己在家庭、家族中的责任,看到自己在新的岗位的进步,自卑心理逐步的消除,法律意识在进一步的增强,重塑了生活的信心。性格也进一步变得沉稳平和,精气神都有了很大的变化。顺义区司法局向任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决定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最后司法所告知任某,矫正结束后还有安置帮教,司法行政机关还会继续关注其生活、工作情况,如果出现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来司法所进行咨询了解。在此期间,要继续保持以前养成的良好的生活习惯、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不要做任何违反法律的事。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大孙各庄司法所根据任某的情况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自卑心理,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矫正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