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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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某(化名),男,1982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2016年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月15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宋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遂平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遂平县司法局根据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河南省关于加强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宋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委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宋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及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月22日经遂平县司法局研究,形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并于同日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接收情况
2016年2月17日,遂平县司法局收到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宋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2月18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2月18日,宋某某到遂平县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入矫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组建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父亲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和个人保证书。为给宋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第一课,司法所所长会同村委会干部、宋某某父亲到遂平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期间,向宋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事项、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管理的自觉性。同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宣读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随后,矫正小组为宋某某制定了矫正方案,并为其建立工作档案。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及时将其纳入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要求其定期参加集中警示教育,加强法制、道德、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培养其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早日融入社会。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宋某某态度冷漠,沉默寡言,思想萎靡不振,不愿与人交流。针对上述情况,矫正小组为其指定矫正工作重点:对其加强心理辅导,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矫正小组对其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宋某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父母和妻子,对宋某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管理,宋某某逐渐开始与人交流,并主动接受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心理状态也趋于正常。但是,由于他没有特长和技能,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司法所及时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宋某某进行就业指导,进行就业培训,让他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同时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宋某某就业问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使其树立了重新生活的勇气,坚定了回归社会的信心。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情况
为培养宋某某的爱心意识和集体观念,提升其道德水平,司法所组织宋某某参加敬老院帮扶、集镇卫生清扫等活动,通过这些社区公益劳动,让其感受到了个人价值,帮助其重建了自尊自信,同时也得到了广大群众和亲属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宋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宋某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宋某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邀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专职社工、志愿者有计划地对宋某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警示教育等教育学习,帮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自制能力。
(六)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宋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消除了自卑心理,增强了法律意识,重塑了信心。他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积极面对生活和就业中的困难,扎实肯干,通过辛勤努力,用自己的力量回报社会,顺利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矫正期满前,司法所及时开展解矫前教育,主要进行形势、政策、遵纪守法等教育,同时根据本人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出书面鉴定,如实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在社区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组织对其进行解矫宣告。首先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其次让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在宣告书上签字,同时加盖司法所公章。然后为宋某某发放由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社区矫正后,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丹阳市人民法院,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和遂平县公安局。同时积极与安置帮教部门衔接沟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最后将档案整理归档。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某在受到了法律制裁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陷入了深深地自责中,思想迷茫,态度冷漠,不愿与人交流。他没有特长和技能,面临就业困境,感觉生活无望,改造压力较大。司法所根据宋某某的实际情况,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引导,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就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身价值,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