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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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SSJ151435207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化名),女,1993年1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2012年10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4月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
李某犯罪前系某校在校学生,父母健在,家庭关系融洽,相处和睦,李某为独生女,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2014年12月1日,贵筑片区司法所收到花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转来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关于拟假释罪犯李某的社会情况调查委托函,司法所及时组织司法行政干警到其所居住地居民小区、居委会开展相关调查核实,经综合分析,司法局形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并向贵州省第二女子监狱提供了调查报告。
(二)2015年4月27日,李某持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到贵筑片区司法所报到,为了让社区服刑人员切实认真地遵守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了入矫谈话,制定了社区矫正方案,告知了在社区服刑的各项要求和注意事项,违反规定将受到的处罚等。
(三)为了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要接受矫正小组和基层组织的监督,司法所组织了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参加宣告仪式的成员有派出所片警,居委会矫正小组成员,家属代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等,在宣告仪式上,由司法所长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明确社区矫正成员及其责任。
(四)矫正小组针对李某的情况,明确矫正小组的职责是协助其打开心结,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使其尽快走出犯罪人的阴影,顺利回归社会;督促其自觉遵守司法所的各项社区矫正规定,自觉学习法律法规,自觉与自己的过去决裂。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李某犯罪前是一名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加之又是独生子女,个性贪玩,假释回到家后,一直觉得自己是坐过牢的人,没法面对同学、朋友和亲人,难以走出罪犯的阴影。司法所针对这些情况,入矫初期加强进行家访,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交心谈心,开展心理疏导打开李某的心结,克服自卑心理,让其积极主动走向生活,融入社会。
(二)在矫正中期,司法所及时地联系了劳动部门对李某进行有意向的就业培训,司法所鼓励她要大胆地走出去,参加一些能力所及的招工招聘,没有什么情况会一帆风顺的,一定要勇于战胜自己,勇于迎接新的挑战,为自己将来的人生打下良好的基础,李某先后参加过各种形式的招工招聘活动十多次,最终被贵阳市内一家企业录用。
(三)矫正末期,加强见面谈话,多用鼓励和赞许的话语提醒她一定要深刻吸取教训,绝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不能再重新犯罪。每当司法所工作人员这样语重心长地与李某讲的时候,她都是满眼含泪的表示,一定把司法所领导的话牢记在心。
矫正效果:贵筑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李某作出的不懈努力,辛勤奔波,以及个性化的关怀,使李某摆脱了以自我为中心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对社会交往的恐惧心理,很快适应社区生活,恢复到了正常的生活状态,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重新融入社会。在矫正期内,李某服从司法所的监管教育,能按时到司法所见面,汇报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公益活动和集中教育活动,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管,遵守监管规定,无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矫正期间写下学习笔记48篇,学习体会48篇,思想汇报13篇,月季度小结12次,共计3万余字,社区矫正效果显现。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贵筑片区司法所对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李某认罪服法,思想端正,态度诚恳,没有违反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司法所2016年4月初对其作出了客观的期满鉴定,提出了按期解除社区矫正的建议,司法局采纳了司法所的建议,并按时下发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和《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到司法所,4月26日在司法所组织了进行了宣告仪式,当场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二)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向李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在司法所当面送达,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送达工作由司法局完成。
(四)宣告仪式结束后,与李某签订安置帮教协议书,列入安置帮教对象,进行帮扶教育,建立安置帮教管理档案。李某尽管期满已经解除社区矫正,还经常打电话给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交流,称现在自己以积极心态面对生活,想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自学考试拿一个大学文凭,积累资金,自主创业开一个宠物诊所。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在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就是要把握好“管”和“帮”两个字,在“管”方面下功夫,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加强管理;在“帮”方面做文章,社区矫正人员都是具有其特殊性的个体存在,当其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发生问题和有需求时,要采取适宜的手段帮助其解决,最终实现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按照“以人为本,宽严相济,感化教育”为主的矫正理念,通过不懈努力,让社区服刑人员对法律常怀一颗敬畏之心,对社会常怀一颗感恩之心,是我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者追求的目标。李某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她正好18周岁,是在校学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采取一系列矫正措施,使李某在人格上得到尊重,在思想上得到教育,在心灵上得到净化,在精神上受到鼓舞,使她慢慢从丧失生活勇气的困境中走出来,成为一个重新燃起生命希望之火,自食其力服务社会的年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