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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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化名),男,1991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郎溪县。2016年5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与其妻子和父亲一起生活。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前一直在浙江省湖州市做工人。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5月20日,郎溪县司法局收到了江苏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6年5月20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5月24日,陈某到郎溪县司法局报到。郎溪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姚村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2016年5月25日,陈某到姚村司法所报到。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5月25日,姚村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为陈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姚村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姚村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陈某依法入矫后,司法所根据陈某的犯罪情况、家庭条件、悔罪态度等情况,为陈某制定了有较强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对其开展个别教育、心理疏导等活动,使其快速找准定位,进入矫正角色。询问了解陈某在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想办法帮其解决,提供适应性帮扶措施。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陈某入矫初期的良好表现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表扬,以提高其矫正积极性。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向县司法局提请对其管理等级晋级,确定为普通管理级别。司法所从多个方面让陈某感受到即使曾经犯了罪,国家和社会也没有放弃他,而是在不断教育改造他。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期满前,司法所经常对其进行走访,陪其聊天,了解思想动态,转化思想。组织陈某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活动,服务留守儿童,给敬老院的孤寡老人提供帮助。通过安排其参加社会服务,培养其感恩社会、回报社会的思想。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陈某的法律意识明显提升,对生活也重塑了信心,陈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从严要求自己,陈某的自卑心理也逐渐消除,在矫正过程中也见义勇为,用自己的力量挽救了他人的生命,发挥了正能量,赢得了周围群众的一致好评。
2016年9月13日下午,陈某在参加郎溪县司法局组织的集体教育活动后,路过某河时,遇人溺水,遂跳入河中,将溺水者救起。安徽省郎溪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陈某在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能够挺身而出,置个人安危于不顾,奋力营救遇险群众,决定对其行为进行表彰奖励,授予陈某“郎溪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发放奖金5000元。
姚村司法所获悉这一情况后,迅速向郎溪县司法局作了书面汇报。随后为了解陈某见义勇为事件的全过程,郎溪县司法局调查走访了见义勇为事件发生的获救人,以及当时的派出所出警民警,并形成了两份完整的调查笔录。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制度,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按时汇报思想动态,悔改表现良好。
综合以上情况考虑,郎溪县司法局在经宣城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提出减刑建议。2016年12月30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陈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其减刑,作出减刑裁定书。减去余刑后,陈某将提前解除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根据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年1月18日,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陈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姚村司法所对陈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1月18日,姚村司法所向陈某发放了由郎溪县司法局制作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告知其国家关于安置帮教的政策、规定,并对陈某下一步接受安置帮教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其配合安置帮教部门管理,接受安置帮教工作。其间,郎溪县司法局将解除陈某社区矫正情况以及《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书面告知郎溪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和郎溪县公安局。
【小结(或反思)】
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是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社区服刑人员最终能否成功解教的关键。
本案中,通过依法对陈某教育矫正,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感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对其改造的决心。社区矫正机构通过思想和行为矫正两方面,在关心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生活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同时,能很好地培养社区服刑人员拥有一颗感恩社会的心,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回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思想矫正,即通过矫正,转变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二是行为矫正,即通过矫正让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得到监管与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