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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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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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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化名),男,196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泾县。2013年3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3月21日,被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离异有一子,2012年交通事故发生后,其子给曹某一千元钱后离开,便再也无法联系。曹某的父母居住在泾县,相互之间矛盾不断,难以相处。曹某与其父母几乎不联系。曹某在上海务工期间曾结识一名四川籍女子褚某,并确定恋爱关系。曹某生活拮据,无稳定的生活来源,没有住房,仅是在临时搭建的房屋居住。由于曹某身患尿毒症,每月须到医院进行二到三次透析,每次透析的费用为两三千元。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3年4月2日,泾县司法局收到泾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曹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3年4月2日向泾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3年4月2日,曹某到泾县司法局报到。泾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泾川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3年4月2日,曹某到泾川司法所报到。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3年4月2日,泾川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曹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外出、居住地变更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泾川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泾川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社区干部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后,针对其与父母及儿子相互不往来、生活拮据、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入矫初期,曹某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来司法所刷证报到,严格履行电话汇报和书面汇报的规定。泾川司法所也及时将曹某生活困苦、身患重病的情况反映到泾县司法局。泾县司法局随即和曹某户籍地镇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按照政策为曹某办理了低保,减轻了曹某的生活压力。曹某总是说,虽然我是没什么钱,也没什么本事,但是日子还能过得去,我自己可以,我不想为政府和社会增加负担。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曹某从接受社区矫正开始,一直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定期汇报自己的身体情况,并多次要求参加社区服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经泾县司法局决定,先后于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给予曹某表扬奖励。泾川司法所也两次在全所社区服刑人员中发起爱心募捐,宣城市司法局和泾县司法局在春节期间先后上门给曹某送上帮扶金,让曹某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弥补内心缺失的关爱。

泾川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上门走访曹某,与他交流谈心,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女友更是没有怨言地照顾曹某的生活,不离不弃,主动承担所有的重活累活。这些点滴的温情,让曹某对未来的生活更加充满了信心和希望,也坚定了他想要回馈社会的心。曹某通过电视节目了解到捐献遗体可以救人治病,便萌生了捐献遗体的想法。2014年10月,曹某联系安徽省红十字协会签订了志愿捐献遗体志愿书,决定捐献眼角膜。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曹某从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就表现得和一般社区服刑人员不同,在确立身份意识和自觉接受管理方面,他更是表现良好,先后得到3次表扬。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减刑。2014年12月,曹某本人书面提出减刑申请。2015年1月泾县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研究,一致认为应当提出给予曹某减刑建议,并报宣城市司法局审核同意。2015年2月,泾县司法局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社区服刑人员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20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曹某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日止。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入矫教育谈话到矫正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为曹某树立服刑意识打下了牢固基础;从平时的电话沟通到家庭走访,提供人性化点滴教育,为曹某积极改造提供了情感支持;从积极联系落实低保到组织爱心募捐,点滴的社会温情为曹某渡过困境树立了生活信心。曹某也没有辜负社会对他的支持,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也感染和促进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根据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曹某的社区矫正期限于2015年12月1日止。2015年12月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向曹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曹某签字确认,社区干部及曹某监护人褚某也到场参加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5年12月1日,泾川司法所组织对曹某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当场向曹某发放由泾县司法局签发的解除矫正证明书,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5年12月1日,泾县司法局将曹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至泾县人民法院、泾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泾县公安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根据曹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以及实际情况,解除社区矫正后,泾川司法所将曹某转为一般安置帮教对象,在工作生活上继续关注曹某,凸现人性关怀,对其落实困难帮扶措施,增强其生活信心,使其勇敢面对困难。

【小结(或反思)】

曹某的减刑,是宣城市自2006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第一例社区服刑人员获得减刑的案例,填补了宣城市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兑现减刑奖励的空白,对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悔改意识,促进改造积极性,激发其早日回归社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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