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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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化名),男,199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2017年2月,王某因犯盗窃罪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
王某在单亲家庭长大,由其父抚养,其母亲为越南籍人氏,生下王某姐弟俩便离家出走。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王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月3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拟对未成年人王某适用社区矫正,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东兴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东兴市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马路司法所走访了王某的居住地村委会干部、亲属、左邻右舍等人员,对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护教育等情况、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态度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马路司法所在开展走访调查期间,了解到王某初中肄业后一直无业,因其年少无知,对自身要求不严,接触人员复杂,以致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村委会干部及邻居认为,若对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不会对居住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对其他人构成威胁。家属、村委也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做好监管教育。2017年1月18日,东兴市司法局作出适用社区矫正的,并提交委托机关。
(二)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的情况。
2017年2月26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到东兴市司法局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东兴市司法局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马路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2月27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到马路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依法为其办理接收入矫宣告手续。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王某亲属等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到马路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站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向其宣读判决书、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明确其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日常报告、集中教育、社区服务、请销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了其在社区矫正管理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的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由马路司法所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负责日常监管。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马路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后,为王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其亲属等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司法所首先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其次针对其特殊情况,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为主的有针对性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相济,使王某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入矫教育阶段,重点强化王某的身份意识和社区服刑意识。入矫教育期间,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的生活、家庭情况制定了针对强的教育矫正方案,并对王某进行入矫教育考试。
严管期间,王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在其入矫教育考试合格并提交入矫教育阶段的书面总结后,进入常规教育阶段。
(二)矫正中期
针对其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司法所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情况。司法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教育管理,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况,调整了矫正方案并开展针对性工作。
依托社区干部和网格管理员,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王某尊重、理解、关心家人。劝导其父对王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改善其叛逆心理。同时,司法所对王某开展了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并关心其家庭、生活情况,使王某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促使其真正认罪悔过。
根据王某的自身情况,司法所合理安排其参加“美丽乡村”公益清洁活动等各种社区服务,创造各种机会鼓励王某与他人接触、沟通交流,修复其社会关系,培养其社会责任、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通过社区服务,王某思想得到升华,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并能够以正常人的健康心态融入社会。
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司法所对王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使其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并借机引导其学习法律常识、公民道德、心理健康等内容,使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释放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提高自制能力,恢复心理健康,自信地面对他人和社会。
司法所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干部、社区服刑人员亲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王某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同时,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王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加强对其进行日常考核并将评分情况告知本人,使其清楚了解自己的日常表现,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三)矫正末期
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措施情况,在其社区矫正期满前,司法所对王某开展形势政策、遵纪守法、适应社会能力等有针对性的解矫教育。根据王某现实表现、矫正小组意见、考核结果等情况,司法所做出书面鉴定,并对其下一步接受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是个未成年人,且处于心理叛逆时期,在思想、心理等行为方面尚未成熟。通过矫正小组对其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和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及时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认罪悔罪,自我控制能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矫正期满,司法所依法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参加其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宣读对其期满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告知其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事项,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义务。因王某为未成年人,对其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依法不公开进行。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除社区矫正依法宣告完毕后,当场对王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东兴市司法局在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解除证明书的同时,书面通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同时抄送东兴市人民检察院和东兴市公安分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的情况
王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后,将其转入居住地安置帮教机构,为其衔接安置帮教工作。
【小结(或反思)】
在此案中,马路司法所针对王某特性,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义务,让其恢复健康的心理,以积极的心态接受并顺利完成社区矫正,矫正期满得以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