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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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蒋某某,男,1968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2016年7月,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
蒋某某有一女一儿,妻子在家务农,女儿在上海打工,儿子居住在家,但从小患有骨髓炎,干不了体力活。蒋某某家中经济收入以其女儿外出打工及其务农为主,收入大部分用于治疗其儿子的病,家庭经济困难。在村委调查了解,蒋某某性格内向,为人老实,勤劳肯干,与家人及邻里相处融洽,无不良嗜好。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蒋某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鹿寨县司法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调查函后,依照“两院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拉沟司法所对蒋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成长经历、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护教育等情况、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态度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蒋某某的居住地村委会干部、亲属、左邻右舍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拉沟司法所于2016年7月21日至22日对蒋某某进行了调查评估。在村委调查了解,蒋某某与家人邻里相处融洽,除本次犯罪外,没有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家人及村委愿意配合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履行帮教职责。村委员会及附近邻居认为,若对蒋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不会对居住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对其他人构成威胁。家属、村委也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做好监管教育。综合走访调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6年7月22日向鹿寨县司法局提供了蒋某某的调查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同意对蒋某某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的情况。
2016年8月10日,鹿寨县司法局收到鹿寨人民法院对蒋某某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日,蒋某某到鹿寨县司法局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鹿寨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告知其在三日内前往鹿寨县司法局拉沟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规定的时间内,若没有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将相应的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讲解给蒋某某听,要求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2016年8月13日,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到拉沟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拉沟司法所依法为其办理接收入矫宣告手续。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8月23日,拉沟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到拉沟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蒋某某宣告判决书、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宣告对蒋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1、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2、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3、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4、司法所为蒋某某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协助对蒋某某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应积极配合。拉沟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教育。蒋某某在《社区矫正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拉沟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后,为共同做好蒋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为蒋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其亲属等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的落实。
矫正小组协助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帮助;督促其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蒋某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其有违法犯罪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后,对其进行认罪服法及法律法规、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宽严相济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使蒋某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规定,在入矫教育阶段,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纪律为主要内容,重点强化蒋某某的身份意识和社区服刑意识。入矫教育期间,针对其生活、家庭情况制定教育矫正方案。入矫教育阶段结束前,司法所组织其进行入矫教育考试,考试主要围绕入矫教育期间学习的内容进行。入矫教育结束后,要求其提交入矫教育阶段的书面总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规定,入矫宣告接受社区矫正不满三个月的确定适用严管类别管理。在严管期间,要求蒋某某周一、周三电话汇报,每周五到拉沟司法所当面汇报,每月上交思想汇报,每月对其进行走访。要求其遵守严管期间的各项规定,并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经过三个月的严格管理,发现蒋某某自入矫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悔罪意识明显。能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和规定,每周能按司法所要求打电话汇报,认真完成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安心生产生活,思想稳定,无不良嗜好,入矫以来无违法犯罪行为和私自外出行为,村委干部、家庭成员能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但其法律意识不高,需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教育,因其家庭经济困难,心理压力大。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措施情况。
拉沟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对蒋某某三个月的矫正教育,了解其之所以犯罪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判处缓刑后心理压力大,本身家庭经济困难,担心接受社区矫正后行为受到限制,影响农业生产,进而影响到家庭收入。针对其入矫初期,认罪态度良好,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矫正工作,有悔改表现的情况。调整矫正教育方案并开展工作。
1.每月对蒋某某进行法律学习教育,除每月参加的集中学习之外,发给法律资料,让其自学法律知识,保证其每个月都学习一定的法律法规,加强其法制观念;
2.要求蒋某某每月按时交一份思想汇报,如实反映自己本月的思想情况、生活状况、法律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3.每月至少与蒋某某谈话2次,及时了解其思想情况和生活状况。在谈话过程中对其进行心理疏导,讲明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只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就不会影响其农业生产。在农忙时可提前跟司法所请假。通过对其开展心理辅导,释放其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
4.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了解到蒋某某想种植罗汉果,矫正小组成员联系村里罗汉果种植能手传授其相关种植经验,提供技术指导,保障了农业增收,进一步减轻其心理负担。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措施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规定,社区矫正期满前,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解矫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形势政策教育、遵纪守法教育、适应社会能力教育等学习活动。司法所根据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矫正小组的意见、考核结果等情况做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一年的教育矫正,在拉沟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教育帮助下,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在生活中能做到积极乐观,在日常中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按时汇报,积极参加学习、社区服务。
在矫正小组成员的联系下,罗汉果种植能手传授了他相关种植经验,增加了他家的罗汉果产量。收入的增长,减轻了蒋某某的经济压力。
蒋某某表示现在自己在心态上比以前好多了,经过一年的时间学习法律法规,自己的法制意识得到了增强,知道以前的行为是错误的,是违法的。今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1.拉沟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24日通知蒋某某到司法所进行解矫前谈话,告知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因此蒋某某必须在7月28日前上交接受社区矫正个人总结。并告知必须注意的事项及违法规定的后果。
2.蒋某某所在村民委员会对蒋某某解矫评定意见。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在接受矫正期间,对所犯罪行有悔罪自新意识,态度较好,基本上能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接受志愿者的帮助教育。平时能与村民和睦相处,安心生活和生产,无违法犯罪行为,达到矫正效果。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按时解除对蒋某某的社区矫正。
3.拉沟所工作人员认真、全面审核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的档案材料,根据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矫正小组的意见、考核结果、村社区意见,写好解矫评定意见及《矫正期满鉴定表》,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建议其作为一般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8月9日,由拉沟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宣告,矫正责任人、矫正志愿者、监护人参加宣告。依法解除蒋某某社区矫正,并发放法律文书。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鹿寨县司法局在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解除证明书的同时,书面通知鹿寨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和鹿寨县公安分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蒋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蒋某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后,将其转入其居住地安置帮教机构对其进行帮教工作,为其落实安置帮教工作。
【小结(或反思)】
依法矫正是我们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日常管理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能够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反映的生活困难,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帮助解决问题。二是加强心理疏导,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行为,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