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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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JZ15903105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赵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81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涪陵区。2017年9月4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2017年9月20日,赵某某到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赵某某初次报到后,司法所发现其情绪低落,意志消沉,悲观情绪严重。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和真实想法,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积极开展了法治、道德、政策、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树立在刑意识,端正矫正态度;加强心理矫治和心理疏导,矫正其不良心理,逐步稳定情绪。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矫正方案。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每月组织赵某某参加集中学习,撰写心得体会。不定期对其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及时掌握其工作、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其疏解心结,鼓励其积极面对生活。通过教育学习,赵某某能够认清身份,认识刑事执行严肃性,并对自己的罪错进行深刻反思,端正矫正态度,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规定,适应社区矫正的管理要求。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赵某某以志愿者身份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义务劳动不少于8小时。赵某某通过劳动,重新获得了家人、朋友的认可,在帮助别人中找到自身价值,重拾信心,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根据赵某某意志消沉的心理状态,司法所一方面安排赵某某参加以心理矫正为主题的课程,使其能够客观认识自我,释放不良情绪,进行自我调整;另一方面,司法所不定时与其谈心,缓解其负面情绪,让他感受到大家的关心和帮助。同时还引导赵某某亲属对其鼓励和陪伴,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障碍。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综治干部、派出所民警与其监护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共同对赵某某实施监管和引导。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对赵某某实地走访,了解相关表现及思想情况,及时发现其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与帮助,帮助其尽快适应社会。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定期邀请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同志开展联合教育,以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诱惑的自控能力。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就业指导。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赵某某态度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从一开始意志消沉、情绪低落,到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听从司法所及矫正小组成员的管教,现实表现良好,认罪悔罪意识增强,表示以后再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通过心理辅导,赵某某重拾信心,心态积极向上,对生活的态度有了很大转变。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要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本案例中,赵某某犯罪后产生了悲观情绪,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司法所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以情感人,尽可能为其排忧解难,促使其恢复健康心理,走出自我责难的困境,使其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