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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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JZ158746909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某,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合川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2018年7月12日,田某某到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后,及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及村干部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根据综合评估分析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矫正方案。矫正方案确定对田某某教育矫正工作的重点为认罪服法教育,同时依法开展身份意识、制度规范、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政策前途等专题教育,矫正田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对田某某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家庭、工作、生活情况。司法所经常性地走访当地村社干部、网格管理员,与田某某交心谈心,分析其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性,指出其交通肇事犯罪给受害人及其亲属带来的危害。田某某渐渐消除了抵触情绪,服从法院判决,对田某某的矫治工作逐渐步入了良性周期。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经过司法所认真帮助教育,田某某思想认识有较大提高,愿意参加社区服务。司法所根据田某某年轻力壮的特点,安排他参加清理街道边沟淤泥及绿化杂草等公益性劳动,一定程度修复了社会关系,获得了周边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田某某曾因对事故责任认定和法院判决不服,一度情绪低落,有破罐子破摔的想法。对此,司法所对田某某进行了心理测试,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认识到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消除了抵触情绪。通过对田某某进行心理疏导交流,让田某某调整了心态,在司法所引导鼓励和自身努力下,找到了工作,重拾了生活信心。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情况
田某某的矫正小组积极协助司法所对田某某实施开展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及村干部通过田某某的每周报告、集中教育、走访谈心等日常监督管理措施,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并进行考核,共同促使其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促进其思想和行为逐渐发生转变,矫正效果明显。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的教育情况
为加强对田某某的教育矫正效果,司法所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不定期邀请镇派出所、平安办等部门开展联合教育活动,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走访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田某某进行帮助教育,增强其法律观念和个人修养,让其逐渐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联合社保所对其提供务工信息,使其找到相对稳定的工作。针对田某某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状况,积极引导律师协会等单位和部门上门看望慰问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使田某某感受到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田某某因交通肇事被判处刑罚后,心里产生抵触,生活情绪低落,一度有破罐子破摔的想法。通过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力量的教育帮助,田某某消除了抵触情绪,重新找回了自信,确立了正确的人生方向。田某某从不认罪服法,到自觉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积极参与公益性活动,主动帮助其他文化较低的矫正对象书写心得体会思想汇报等,成为了对家庭和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应当先进行深入走访调查,详实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和社会背景、生活状况、心理状态等,根据情况建立矫正小组,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让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严格监管的同时又能感受到人性的温暖,巩固教育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