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顾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20-10-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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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JZ158381802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顾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顾某,男,1971年出生,初中学历,已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2019年5月起参与分类矫正项目。
顾某现与父母妻儿一同居住,育有两女一子。顾某与父母子女几乎零交流,与妻子关系僵化,家庭关系比较疏离淡漠。顾某为了摆脱家庭贫困,吃苦耐劳,拼命赚钱,变得更加沉默封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情况
初级矫正阶段,由浦东新区司法局矫正中心对其开展集中性警示教育,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更好地适应和回归社会。
矫正中期,恰逢矫正中心开展低文化类分类教育,司法所积极鼓励其参加,主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提升其思想觉悟,增强文化素养;通过组织参观禁毒展览馆和《刑法》普及教育、生命教育,让顾某深刻认识到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意识到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国家、民族的危害性,懂得应该珍惜生命,遵纪守法。
分类教育结束后,由司法所对其开展日常集中教育,内容亦涵盖道德法治、政策导向、社会公德、案例警示等,协助其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
(二)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审前调查谈话接触顾某时,发现其对工作人员的提问仅通过点头摇头作为回答,沟通效果极差。顾父向工作人员解释顾某从小性格内向孤僻,不主动和朋友交流,与父母妻儿也很少沟通,无法得知其真实想法。司法所通过走访顾某家庭,与其家庭成员开展个别谈话,了解家人对其犯罪的态度,同时掌握其犯罪前后的生活环境及人格特征。司法所工作人员运用倾听、共情等专业技巧开展教育谈话工作,把顾某从点头摇头的回答方式慢慢地引导成简单的口头描述,从拉家常聊家庭作为切入点,让其逐渐敞开心扉,了解其真实想法,为下一步深入接触和教育矫正打好基础。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结合顾某专业特长,司法所安排其到街道图书馆进行社区服务,旨在培养和确立其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服务的观念。司法所还安排其参加社区为民服务活动,维修设备、打扫巡逻,开展社会适应性训练,改善人际交往关系及能力,卸下思想包袱,增强社会参与度,积极促进悔罪、赎罪工作的开展。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在社区矫正之初,通过SCL-90等专项量表进行心理测试,初步掌握顾某的心理健康状况和程度,并根据情况制定心理矫正个案。司法所发现顾某的心理问题主要是认知主观片面,性格孤僻,固执暴躁,不善言辞,有暴力倾向。顾某的性格决定其不轻易接受他人的意见,对其进行简单重复的“说教”根本无济于事。于是,司法所通过破冰及情绪管理技巧,让其情绪和心理压力得到释放,鼓励其真实地表达自我,引导其学会自我控制。在日常教育中工作人员有意无意地让其练习感受力,觉察自己真正的情感,让其接纳真实的自我。有针对性地开展顾某的心理健康咨询,随时关注其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变化,鼓励其改善家庭支持系统,缓和家庭关系。开展一对一的行为及心理辅导,使顾某缩小与家庭成员的疏离感和与社会的距离感,重新树立信心。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在顾某入矫宣告前,建立起以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矫正社工、村居委干部、志愿者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专职干部负责组织开展日常集中教育,指导顾某教育学习记录、社区服务和情况汇报等,并根据其现实表现逐一打分,填写评语;社工则协助司法所做好日常管理与教育,制定矫正方案;村居委干部及志愿者了解顾某日常行为表现,排查异常情况;社区民警在重要节点时期对其进行警示教育,防止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整合社区力量,提升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模式,司法所创立了以矫正小组成员与社区矫正志愿者相结合的教育机制。邀请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律师、心理咨询师、新区司法局讲师团成员、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等向顾某传授专业知识,内容涵盖法律法规、预防犯罪、医护知识、心理辅导、就业指导、民生问题等方面,对顾某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教育指导,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社会公德,使其增强适应社会的能力,成为一个能传达正能量的社会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根据顾某的个别化需求,司法所制订矫正方案,进行个案管理及服务,通过心理咨询等方式的正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运用“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让顾某主动认识到修复家庭问题的紧迫性,促进情感成长,帮助其尽快回归家庭;经过多次心理健康教育使其思想平稳过渡,挥别过去,展望未来,增强其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心。司法所积极协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工作、生活、思想动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而激发其潜能,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经过社区矫正各项规范措施和社区矫正中心的分类教育地相互配合,刚柔并济,协助顾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社会观、价值观,引导顾某认清现实及自身情况,完善个人品德、家庭美德和社会道德建设。现顾某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错,在日常生活中能利用在集中教育中学习到的相关知识来自我调节,逐渐适应社会发展。顾某的家庭支持系统也逐渐恢复,能配合司法所的各项工作,个性化矫正效果较好。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对象中类似顾某这种文化程度较低,性格执拗偏执,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一定心理偏差的不在少数。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症下药”,聚焦症结,及时介入,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法律常识、心理健康教育等,提高主观能动性,恢复社会功能。需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教育监督,提升社区矫正对象法治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