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钱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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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JZ157587773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钱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钱某,男,1972年8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如东县。2019年1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2019年1月28日,钱某到如东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根据钱某对抗心理严重、在刑意识不强的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结合释法与说理,使其在“情、理、法”中找到平衡点,不断消除其抵触心理,促其自觉认罪悔罪,成为守法公民。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组织钱某及其同案犯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观看警示教育片,通过典型案例强化其法治观念,端正其矫正态度。利用个别谈话教育,了解钱某思想动态,树立其顺利渡过矫正期的信心,督促其筑牢遵纪守法防线。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要求其通过每月到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公益劳动修复社区关系。起初钱某因犯罪与村干产生嫌隙,有抵触情绪,不想跟村干部、村民有接触。通过司法所的教育、社工的参与和监督,钱某逐渐在社区服务中体会到了为他人付出的快乐,参加劳动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心态也有了较大的转变。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为了克服钱某因社区矫正无法离开本地务工导致收入明显减少的心理落差,司法所邀请了专职心理咨询师,对钱某进行心理健康辅导,倾听其心声,疏导其心理压力,转变其思维观念。同时建立了健康心理档案,讲解了社会关系修复的重要性,帮助钱某积极面对社区关系、邻里关系,保持健康心理,尽快融入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建立了以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村干部、社区民警、志愿者、钱某监督人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由于无法外出承揽工程,使钱某收入大幅较少。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鼓励其到本镇承揽相关项目,拓宽就业渠道,最终钱某通过招投标程序承接了某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
(六) 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引入多方社会力量,共同对钱某进行教育引导,一方面,安排钱某定期参加法律知识讲座,并要求钱某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心得体会;另一方面,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组织普法志愿者对其开展一对一普法活动,引导钱某远离黑恶势力,并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线索。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矫正,钱某的思想和行为有了较大的转变,抵触心理基本消除,心态也从原来的怨天尤人转化到如今的心怀感恩。现在,钱某能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定期到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清理垃圾、读报等社区服务,还在服务结束后主动帮老人们做一些力作能及的事情,教育矫正取得良好效果。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善于把握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本案中,司法所在面对认罪悔罪意识不强、心怀芥蒂的社区矫正对象时,采取循序渐进、综合施策的方式,紧抓问题关键。在说服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尽可能为钱某排忧解难,解决实际困难。发挥社区服务的作用,帮助钱某修复损害的社会关系,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取得良好的教育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