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倪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9-1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JZ157326508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倪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倪某,男,1963年9月出生,户籍地、实际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崇明区。2015年10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12月2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五个月六天;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2018年12月28日,倪某到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倪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但是他的思想压力很大,情绪低落,对过往的犯罪经历后悔不已。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倪某后,司法所通过每月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让他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指导他阅读法律书籍;同时针对他对社区矫正认识模糊及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进行强化教育。在初级矫正阶段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地给他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加强法制教育,纠正错误认知。倪某此次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意气用事。为此,司法所加强了对他的法律常识教育,指导他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纠正了他过去思想上的一些错误理解,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过去行为的违法性。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倪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后,有一定的自卑心理,怕别人看不起他。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思想帮教、生活关怀、法治教育等规范化矫正模式干预下,倪某彻底打消了自己之前的顾虑之心,重新燃起了向往美好生活的信心。一是在矫正初期完成入矫走访谈话,加强与矫正对象家庭的联系,为下一步的帮教工作打下基础。二是坚持日常走访和节假日走访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村委会参与帮教,及时了解掌握该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日常动态,跟进帮扶教育。三是鼓励他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创业,以良好的工作回馈社会。在平时生活中督促他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时事政治的学习,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对所犯罪行的认识;然后通过个别谈心等形式,针对其以往从事过经营的实际情况,鼓励他好好表现,以良好的工作业绩回报家人和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根据倪某的个人情况,定期要求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在常规劳动活动中,组织倪某到镇敬老院、某村等重点地段,开展清理白色垃圾、楼道清扫卫生死角等公益劳动。除此之外还开展了个性化公益劳动安排,如利用矫正对象自身职业特点,为镇敬老院和希望小学送绿色安全蔬菜瓜果等等。这些行动表达了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强烈愿望,极大的提升了社区服务的时效性,巩固教育矫正成果,培养他们的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了他们的生态观念。
(四)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体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对倪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自信。矫正小组主要把握并解决了倪某存在好面子,自我封闭的问题。倪某主要是怕他人瞧不起,在“脸面观念”以及“死要面子活受罪”等负面社会心理的影响和自我暗示下,比较拒绝志愿者对其的关注和社会支持。针对这一问题,司法所通过多方努力,在村委、家属、本人等各个方面进行沟通后,对其开展心理辅导,打开了倪某的心结,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他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同时结合其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和自身特点,为他量身订制个性化矫正方案,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矫正小组邀请心理咨询师常态化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倾听他心里的想法,逐步缓解他的心理问题,使其能够积极参加活动,回归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情况
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前,司法所建立起由社区矫正专职干部、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对倪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专职干部组织开展日常集中教育,指导倪某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管理手册》,让其自行记录日常电话报告、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及思想汇报的情况,定期对其填写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实表现给予考核打分,填写评语;由村居干部及志愿者了解倪某的日常动态和现实表现,排查异常情况,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动态情况表》,每月报司法所;在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社区民警对其进行警示教育,防止私自外出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
司法所通过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对象倪某实施监管,即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村委会等。除了矫正小组以外,整合社区矫正对象家庭资源,寻求家庭帮助。倪某有个非常好的家庭,家庭凝聚力强,家庭力量不容忽视。司法所用亲情去感化、去约束他。采取不定期的去他家里走访,了解近期表现,并取得其家人的支持和帮助,协助司法所监督,帮助了解他的心理状态和内心想法,以便及时给予其相应的矫正指导。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倪某开展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取得了一定效果。倪某与社工、专职干部之间建立了信任感和良好的关系,加深了相互间的沟通,帮助他逐渐排解心理问题。通过司法所不断努力,在村委、家属、本人等各个方面进行沟通后,终于使倪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时也为其创造了良好的矫正环境,为其改变思想价值观念提供了帮助,为其今后人生生活指明了方向。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针对倪某个案特点,坚持分段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深化社区矫正对象在刑意识。倪某此次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性格冲动并且法律意识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加强了对于倪某的法治教育,在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中多次对其进行宪法和刑法相关条例讲解,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过去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对矫正对象倪某进行心理矫正。根据倪某的需求,结合其性格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此外每周组织倪某到镇敬老院进行公益劳动,旨在培养和确立倪某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服务的观念,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过程中要体现个性化,根据每个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犯罪事实等方面进行个别分析、个别矫正,确保矫正措施到位、矫正效果良好,真正实现矫正意义,避免重新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