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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8-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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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JZ157318218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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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66年3月出生,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人。因犯受贿罪被南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2017年11月17日,张某到南澳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张某家中有妻子和女儿,系三口之家。张某入矫时已51岁,之前曾是一名公务员,科级干部,因受贿6万元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后,张某心理落差较大,无法从内心深处接受自己作为一名罪犯的身份,难以认可司法所对其实施的日常监管。日常生活中逐渐脱离原来的朋友圈,变得沉默寡言,多疑拘谨。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司法所经过与其深入交谈和走访,了解到张思想上无法接受自己从一名科级干部变成社区矫正对象,深陷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又面临没有其他特长和技能,所学的知识能力无法适应社会的就业难题,人也变得多疑,整日无所事事,担惊受怕,怕遇到熟人。作为一名失去从前一切的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与妻子、女儿的关系也产生了裂缝,家庭关系变得复杂。针对张某的情况,司法所成立了相应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工作人员从张某的判前调查评估以及对其谈话开始入手,重点分析其犯罪心理、成长经历、个性特征、家庭背景等因素,明确矫正工作目标、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措施,侧重帮助其走出内心的阴影,从心理上解决其担惊受怕、多疑的问题,鼓励、引导其重新就业,增强法律意识,重建家庭亲情关系,确保有效矫正,早日融入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参加矫正中心与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张某多次躲躲闪闪,在一次深谈后才了解到,还是“面子问题”过不去。当初张某是公务员,以前的好多同事、朋友现在都在领导岗位,每次参加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都担心会碰到他们,面子上过不去。司法所及时调整矫正方案,适当照顾其自尊心的需要,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兴趣爱好、生活情况,家庭情况、心理动态,帮他逐渐脱离自我封闭的状态,与社会、与他人逐渐形成良好的互动,重新建立信任与安全感。

针对张某曾是公务员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张某的家庭建立经常性联络制度,定期开展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张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同时劝导其妻子和女儿对张某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针对张某思想落差太大、疏离朋友疑乡邻,为人变得多疑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他正确看待自己罪行,既要积极改造,又要直面人生。工作人员以平等的心态与其交流,循循善诱,鼓励他要充分发现自身优势,发掘自身特长,重塑自信,重新融入社会。工作人员的做法,让张某逐渐消除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防御、戒备心理。工作人员鼓励他参加社区服务,从劳动中体验社会的认同,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张某心态逐渐变得积极,思想往正面转变,通过社区服务也逐渐得到社区群众的认可。

(四)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积极开展对张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减压,不仅让他感受到对他的尊重和关怀,还让他消除心理障碍,放下思想包袱和顾虑,勇于面对现实,树立生活信心。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张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通过细心工作,张某开始改变,不再像刚开始入矫时那样自哀自怨,情绪低落,不与人交往。他向工作人员表示,通过社区矫正,自己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心灵也得到感化。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在教育矫正中的作用,由工作人员、村治调主任及志愿者、张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张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张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通过日常考核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取得了较好效果。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工作机构力量,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张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社区服务助增强法律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正,张某深受教育和触动,多疑心理得到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改变了原来多疑的不良心态,逐渐能用较正面的精神面貌和积极状态接受矫正。张某在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矫正项目的时候,性格变得沉稳平和,精神状态有了较大的改变,重拾了面对人生信心。矫正期间,张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经常帮助一些需要帮助的人,赢得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认同,矫正期满,张某顺利解除矫正。

【小结(或反思)】

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素质较高,自尊心极强,因一时放松警惕导致犯罪,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运用社会力量,调动积极性,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本案中,司法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坚持“思想引路、情感架桥”矫正理念,抓准思想教育,抓实身心重建,抓好自我改造,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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