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鲁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JZ157181126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鲁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鲁某,男,1984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18年4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2018年5月21日,鲁某到白云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入矫初期,鲁某出现了迷茫、焦虑、抗拒等情绪反应,鲁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工作地点不固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间都必须佩带电子定位手环,但鲁某对佩带电子定位手环很抵触,并认为手环影响其正常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鉴于鲁某的情况,在入矫宣告前,司法所所长和广州市派驻白云区司法警察对其进行了个别谈话教育,就鲁某提出的佩带电子定位手环影响其正常工作,做出严肃的批评,并告知鲁某佩带电子手环的相关规定。
司法所在接收鲁某后,一是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思想教育,帮助鲁某认清自己所犯罪行,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二是联合社区顾问经常性的对鲁某开展法律法规讲座,增强其自我约束能力;三是运用身边人身边事的真实案例对其开展警示教育。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鲁某目前处在离异状态,暂住在其哥哥租住的房子里,居住环境相对较差,对生活没有太大的期待,对外界事物缺乏兴趣,每天过着两点一线的生活。面对这样的问题,司法所注重改善鲁某的负面情绪,重建他的社会支持系统。工作人员和司法社工、居委会多次开展走访工作,对鲁某的生活给予关心,经过多次的关心和心理疏导,让鲁某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让其对未来有了憧憬。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根据鲁某的性格特点和现实情况,司法所安排其当一名志愿者。从刚开始参加活动时,鲁某表现出不适应和不耐烦,到慢慢接受再到完全适应,现在的鲁某比刚来报到时,脸上多了份笑容,也变得能主动与人沟通交流。
(四)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鲁某的心理测试结果显示性格偏内向、敏感、缺乏关爱,平时郁郁寡欢,不愿意与人交往。司法所根据鲁某的心理测试情况,在对其本人开展教育的同时,注重将心理学知识运用到日常集中教育学习中,帮助其增强个人自信心,树立生活的希望和勇气。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鲁某逐渐感受到了司法所的真心、耐心、用心,与工作人员的交流摆脱了一开始“你问我答”的僵硬模式,关系逐渐融洽,开始主动向司法社工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矫正期间能遵守规定、按时汇报思想,对自己过去所犯的罪错,也能坦然面对。他的矫正过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他的心态和思想明显发生了变化,从一开始的各种不适应,到现在的慢慢适应,从内心抗拒到主动接受。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对象鲁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匮乏,通过教育矫正,鲁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知。在本案中,司法所针对鲁某个案特点,坚持严格监管和人性化关怀相结合,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大矫正任务,通过以人为本,以情感化,以法服人的工作方法,规范日常监管,强化教育矫正,强化了鲁某的遵纪守法意识和矫正意识,促使其自觉配合司法所日常监管,帮助其顺利度过矫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