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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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JZ157060462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初中文化,1974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涪陵区。2018年11月16日,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2018年12月7日,徐某到涪陵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徐某后,建立了由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民警、村干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徐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同时,司法所认真分析了徐某的犯罪行为,矫正初期为其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将其确定为严管类别;加强对徐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法制教育,强调社区矫正是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活动,要求徐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定期对其进行走访,掌握表现和实际情况;定期和徐某谈心,及时疏导化解心结,帮助徐某摆正心态、重新树立起积极向上的信心;对徐某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积极予以帮助。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每月组织集中学习教育,针对徐某醉酒后驾车的犯罪行为制定专门学习方案,并对徐某现实表现情况进行点评,帮助其在思想上提升矫正意识,在行动上遵守规定,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经常性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到徐某与妻子、岳父母居住在一起,因此次交通事故徐某花掉了家里积蓄并负债,其妻子多次要求离婚,岳父、岳母也对其冷言冷语,徐某情绪低落、意志消沉,且身体状况差,家庭成员又不提供治疗费用等问题,司法所联系民政办为其申请临时救助,司法所所长及矫正社工还自费为其购买治疗药品,鼓励徐某不要放弃对生活的希望,积极配合治疗。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走访和劝导,并屡次与其在外务工的妻子电话沟通,徐某家庭成员终于重新接纳他。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徐某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打扫街道卫生、维护治安秩序等等,让其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每次劳动结束后,在集中谈体会环节,司法所对徐某的劳动表现进行点评,针对性进行表扬和肯定,或者指出问题,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的作用,让徐某更好融入社区。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通过抑郁和焦虑自评量表,发现徐某少许时间有抑郁和焦虑情况发生,情绪困扰不安,会感觉挫折气馁、沮丧悲观。为此,司法所对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重要的作力点,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自我调整,融入社会,增强社会归属感。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切实落实入矫集中宣告、入矫教育、日常报告、外出请销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家访走访、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在日常考核中结合群众评议结果每月将评分情况告知本人,通过述写评语、加分表扬、升级管理等方式肯定徐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使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主动联系、沟通,协调企业解决徐某工作问题。现已有一家汽车制造企业和徐某签订就业协议,解决其经济收入的问题,促使徐某更好的安心接受教育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徐某认罪悔罪意识强,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性格平和稳定,心态积极向上,自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主动与人交流,传播正能量,乐于助人,在矫正后期,徐某通过治疗身体逐步好转,也顺利的在一家制造企业工作。徐某说:“我把自己都放弃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了我关心和帮助,让我重新找到了生活的希望。”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司法所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采取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教育、帮扶,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适应性帮扶,支持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再就业,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生活困境,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