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石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SJJZ156974068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石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石某某,女,198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静海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缓刑四年。矫正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2019年6月10日,石某某到天津市静海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通过对石某某的综合分析,针对其心理状况,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在对其进行个别教育过程中合理运用沟通技巧,帮助石某某克服悔恨焦虑的情绪,指导其运用压力应对方法,尽快走出阴影,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另外,开展经常性走访,教育引导其丈夫及母亲,给石某某更多的关怀与支持,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石某某后,对其开展了入矫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明确矫正纪律和矫正期限;通过集中教育训诫,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再犯罪。入矫后三个月内加强对其监管,每月进行两次个别教育谈话,谈话中注意加强心理疏导,用和风细雨般的语言来打动她、触动她,并且有目的让她表达内心想法,宣泄情绪,引导其正确认识所犯罪行,使其尽快从犯罪的阴影中走出来,积极地面对生活。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石某某被宣告缓刑后,感到深深的痛苦和自责, 不愿跟外人交往,变得沉默寡言。过去的朋友,街坊邻居对她避而远之。为此,司法所组织石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并让其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邻居和亲朋好友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通过个别谈话了解她现实生活状况、人际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生活态度,根据石某某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了一系列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活动。利用参加统一心理疏导的机会,对其进行心理治疗,以减轻其心理压力,增强自信心,促其顺利融入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根据矫正要求,建立起以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兼主任、专职社工、志愿者、石某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石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社区矫正期间,矫正小组成员加强配合,分工合作,充分发挥作用,从日常制度入手,全面落实各项矫正规定,督促石某某自觉服从司法所监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纪律,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按时到司法所报告,汇报个人工作、思想状况,积极参加社区服务,不跟社会不良人员来往,避免对矫正产生不良影响。每月对石某某进行检查考核,肯定其现实表现,鼓励其勤劳致富,潜移默化中改变其思想和行为。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注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矫正,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对一的帮扶,社会志愿者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至少进行一次走访,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和思想状态,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困难帮扶、社区服务等工作,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情况,发动社区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情绪疏导,促进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区、回归社会。在了解到石某某打算经营火锅鸡店面遇到困难时,社会志愿者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助其解决了没有经营场所的难题。村委会积极协调工商、卫生等部门,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为其店面顺利开张提供支持。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石某某逐渐消除了心理障碍,开始变得自信阳光,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带给社会的严重危害,明白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在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社会志愿者的共同帮助下,石某某利用自家住房临街优势,开了一家火锅鸡店面,靠勤劳致富,对未来生活充满信心和希望。
【小结(或反思)】
石某某因家庭负担较重,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误入歧途,走上了犯罪道路,受到了法律制裁。在社区矫正期间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使其认识到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和对家庭造成的重大伤害,增强了在刑意识。但是石某某被判刑后心理压力很大,觉得对不起家庭和子女,不愿与周围的人接触,重新融入社会存在一定障碍。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多措并举,构建三位一体的矫正网络,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作用并借助社会力量,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关怀、尊重,促使其克服心理障碍,重树信心。在实施矫正过程中司法所把落实日常监管、做好教育引导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同时注重专业心理辅导的作用,使其恢复健康心理,自觉接受监管教育,积极面对生活,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