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焦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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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JZ156922965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焦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焦某某,男,1958年11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为山西省高平市。2018年6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沁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24日,焦某某到高平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
2018年10月24日,焦某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了谈话教育,了解其主要犯罪情况,家庭情况等。为其确定了矫正小组,针对焦某某的现实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于2018年10月26日进行了入矫宣告。
在入矫宣告后的心理测试中,工作人员发现焦某某没有正确认识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经过矫正小组研究,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重点放在:通过矫正教育,增强其悔罪意识,并加强监管措施,关注焦某某言行,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焦某某每月到司法所学习两次,每次时间为四小时。根据其交通肇事行为进行针对性学习教育,组织焦某某参加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观看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片,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多次到焦某某家中走访,每月进行两次个别谈话,并在谈话后进行心理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同时,向家属询问焦某某近期工作状态和生活情况,了解其心结所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修改矫正方案,以达到最佳矫正效果。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焦某某每月按照规定到司法所参加社区服务两次。在其劳动过程中,出现了迟到现象,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矫正小组考虑到其年龄问题,安排其做一些相对轻松的劳动,但对其逃避行为也及时进行了批评;焦某某当众做了检讨,在以后的表现中未出现类似情况。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一次走访中,了解到焦某某因其子赌博一事,心神不宁,郁郁寡欢,情绪十分低落。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此情况,多次走访,加强教育疏导,确保其心态平稳,避免出现偏激行为。司法所还主动联系村两委干部,要求多关注其日常行为,及时掌握其动态表现。并与其家人谈话,要求家属积极帮其化解心结。针对焦某某的问题,司法所每月组织对焦某某进行一次心理测试,并绘制心理测试结果图,更直观反映焦某某心理变化情况。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在焦某某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其悔罪意识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对焦某某进行专门谈话。矫正小组向其家人进一步了解焦某某犯罪前后的日常表现,向焦某某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情况,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分析,向其说明其犯罪事实以及对受害方家庭带来的不幸与痛苦,播放了避免交通肇事的公益短片,以及对受害者家属的采访。通过教育,焦某某逐渐意识到了自身犯罪行为的错误性,以及自身行为给对方家庭带来的不可磨灭的伤害,悔罪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焦某某能够认罪服法,增强了悔罪意识,主动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思想动态,服从社区矫正监管,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表现良好。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发挥矫正小组作用,加强走访谈话,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出现的问题,通过心理疏导,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塑健全人格,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