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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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Z156827518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男,1975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2017年4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2017年05月16日,邓某到高州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判决前,邓某与妻子在东莞市务工,子女二人均在东莞读书。邓某被判处缓刑后,妻子遂与其离婚,两个子女均由邓某抚养,同时,父母年纪大且多病。邓某从东莞市回到辖区接受社区矫正后,不仅失去了原有的经济收入来源,且在本地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经济陷入困难。同时,邓某觉得自己有了案底,受到大家的歧视,对生活失去了希望,整天浑浑噩噩,得过且过。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邓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并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融入社会的心理矫正、强化日常监管教育并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其矫正自卑心理,重新融入社会,积极生活。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一方面,组织其参与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使其正确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道德常识,帮助其形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另一方面,经常性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家庭情况和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难题,为其提供可行性建议,使其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生活变得更加阳光开朗。了解到邓某曾从事皮具行业,对于皮具设计和制造方面较为熟悉,其希望寻求合适的位置建立一间皮具厂的愿望。司法所想方设法积极为邓某建立皮具厂提供帮助:通过与居住地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了解,邓某符合申请许可证的资格;与国土所的工作人员沟通,帮忙留意合适建厂的地段;与合适地块所在的村委会干部沟通协调,为其顺利办厂创造有利条件。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接受社区矫正后,邓某从生活多年的东莞回到高州,家乡的朋友、街坊邻居对他评头论足。邓某自己也感到非常不舒服及自卑。为此,司法所鼓励邓某积极以志愿者身份参加敬老院慰问、社区交通秩序维护、街道卫生清理等各种社区服务活动,增强其社会归属感,促进融入社区。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对邓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改善自卑心理,重拾生活信心。一方面,从改善日常心理状态、强化社区矫正心态的角度出发,通过与邓某多开展个别谈话交流,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其分析解决日常困难,使其恢复积极的生活信心。另一方面,通过邀请镇团委心理咨询志愿者对邓某开展专业的心理咨询与评估,帮助他进一步认识自己,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重拾信心。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邓某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地生活。同时为增强其法制观念,协助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其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结合日常教育学习,定期邀请镇团委、派出所等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教育活动,对邓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各种主题教育学习,增强其法制观念与道德素养,促使其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邓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对家庭和子女都照顾有加,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邓某已成功在当地开设一家皮具厂,每天起早摸黑工作,兢兢业业,生活积极有规律,经济收入有保障。邓某的家属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中,司法所根据邓某的特点,即该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前拥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有较强的手工制作能力,但是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工作人员积极对其加强人文关怀,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同时,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乐观处世,适当给予帮扶和关怀,有助稳定其思想,化解生活困难,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