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熊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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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Z156825713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熊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熊某,男,小学文化,196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熊某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6月27日,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2019年7月23日,熊某到高州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熊某假释后,两年多的监狱生活使他与社会脱节。同时由于与妻子离异,与前妻育有两儿一女,子女均成年外出务工,家中只有90多岁的老母亲相伴,熊某缺乏家庭的温暖,并伴有轻微的忧郁和焦虑情绪,思想上陷入了缺乏社会归属感的痛苦迷茫之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根据熊某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其心理特征,经矫正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对熊某采取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管教育的矫正措施,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2019年7月25日,司法所接收熊某后,组织其到高州市司法局参加集中开展的国学文化主题教育,通过学习如何做人做事,初步燃起熊某的归属感和自信心。2019年8月,组织熊某到司法所进行心理健康、分类矫治等主题的个别谈话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并结合熊某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心理状态,并讲解如何克服有害心理的方法,进一步引导其树立生活的自信。在熊某入矫后的2个多月时间里,通过系列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矫正熊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建立自信心,能够更好地完全融入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两年多的监狱生活,中断了熊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假释后,熊某除了在家照顾体弱多病的老母亲之外,经常一个人发呆,不敢与他人交流,甚至害怕他人的闲言闲语。熊某要融入社会,必须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引导熊某主动与村民交流。恰逢当地大力开展农村“三清三拆”活动,需要热心村民的支持和参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借此机会鼓励熊某积极参与农村“三清三拆”活动,为建设美丽家乡出力。刚开始,熊某觉得不好意思,不敢参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熊某先自行清理自家门前杂物杂草,再清理隔离邻舍屋前屋后的杂草,接着积极参与村中“三清三拆”活动。熊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的鼓励下,在“三清三拆”活动中起带头作用,抢先干粗活、脏活,熊某的任劳任怨村民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对其给予了一致好评,并开始主动与其沟通交流。最终,熊某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村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进一步树立了回归社会的自信心。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一方面,熊某的子女作为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消除其心理障碍。熊某假释后,由于缺乏家庭的温暖,又认为自己犯罪耽误了子女的生活,因此伴有轻微的忧郁和焦虑情绪。由于在外地务工,熊某的子女经常通过电话与熊某交流,表达对其关心与鼓励,并在节假日回家陪伴熊某,使熊某获得家庭的温暖,借助亲情的力量帮助熊某消除心理障碍。另一方面,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熊某开展经常性走访,了解熊某的日常生活状况与思想状态,并帮助分析、解决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真心帮助他,并逐渐消除忧郁和焦虑情绪,增强自信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五)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假释后,熊某想脚踏实地做人,并从种田做起,但是农田由于两年多时间的荒废,熊某刚播的种子很快就开始枯萎了。熊某很困惑,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农业专业人员到现场教育指导,找出原因,及时处理,不久后枯萎的水稻又抬起了头。司法所工作人员还陪同农业专业人员多次到熊某家走访,农业专业人员还耐心向其传授农业种植技术。熊某把所学的知识用到实处,勤勤恳恳耕作。目前,熊某已经把自家的土地管理得井井有条,在农活中获得成就感,生活充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熊某深受教育和触动,忧郁和焦虑情绪得到消除,法律意识有所增强,性格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熊某与家人相处融洽,感受到浓浓的家庭温暖,与人友善,得到大家的认可和信任,在农耕工作中获得了成就感,生活充实,重获自信。目前,熊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
【小结(或反思)】
假释社区矫正对象由于经历过监狱改造生活,对社区矫正监管较为服从,但由于长期与社会隔离,部分会同时伴有家庭原因,容易产生忧郁和焦虑情绪,较难融入社会。本案例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充分发挥矫正小组成员的作用及社会力量的帮扶作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疏导与监管教育措施,使其恢复健康的心理,重新融入社会,积极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