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鲁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9-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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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JZ156801835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鲁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鲁某某,男,1972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居住地为上海市崇明区。2018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2018年12月11日,鲁某某到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报到,由某镇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鲁某某在案发前一直在一家建筑公司从事违章建筑拆除工作,同时兼任来往接送工人的司机。在2018年7月14日,鲁某某驾车沿建设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道路里程碑0.3公里附近处,因未确保安全通行而撞及该道路东侧道树,造成车辆损坏,随车乘坐人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自从出了这起事故后,鲁某某感到非常愧疚,积极对被害人家属给予赔偿,希望能得到原谅。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鲁某某后,对其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鼓励鲁某某重新端正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加深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交通法规,与周围朋友、邻居和睦相处,保持良好的心态。矫正鲁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其法治意识、修复之前的社会关系,逐渐回归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入矫后,首先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工通过鲁某某的家属、亲朋好友、邻居等,从侧面具体了解鲁某某的生活、家庭、工作等情况,尽可能多地了解其方方面面的信息。在熟悉的基础上,展开深入交谈,让鲁某某逐渐放下戒心,敞开心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互动、信赖关系。
其次,加强与鲁某某家人的联系,共同做好鲁某某的思想疏导工作。鲁某某的弟弟是三峡移民居住在某镇,鲁某某夫妇故借住在其弟弟家,平时夫妻两人打打工。鲁某某车子开了好几年,期间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平时也是勤勤恳恳,夫妻关系和睦,邻里关系也比较好。这次的交通事故,鲁某某妻子反映对其打击很大,鲁某某出事后总是一声不吭,沉默寡言,心事重重的样子。家人都很担心鲁某某,经常给予安慰,希望鲁某某能早日走出这起交通事故带给他的阴影。
再次,了解鲁某某的就业观和态度。鲁某某初中毕业,学历不是很高,但是愿意吃苦,干活也很卖力,因此原来的建筑公司没有因为鲁某某被判缓刑而辞退他。出事后,鲁某某仍然在原来的公司上班,努力干活还债。
最后,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提升鲁某某的自信心。从鲁某某家人侧面了解到,鲁某某在拿到法院判决之后,人相较之前精神状态萎靡了很多,在家话也比以前少了很多,常常一个人闷不做声。自信的提升不可一蹴而就,为此,矫正干部和社工在平日里和矫正过程中不断挖掘和发现鲁某某的长处和进步,并源源不断地给予肯定和赞扬,激发他的自我成就感,从而逐步建立自信。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在鲁某某被宣告缓刑后,他曾在个别教育的时候说起自己出了事情之后,总感觉身边的亲人和邻居看他的眼神带着异样,觉得因为自己犯了罪,大家都知道了,所以看不起他。为帮助鲁某某打起精神,镇司法所组织鲁某某参加社区服务,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交通路口执勤、环境卫生打扫、敬老院送温暖等各种公益性劳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在劳动的同时也能增进鲁某某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周边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在鲁某某宣告进入矫正后,司法所和社工定期对鲁某某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与开导。首先工作人员帮助鲁某某找出了此次犯罪的根本原因,端正他的社区矫正思想,同时本着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多次通过谈话和家访的形式,与施某进行平等、轻松自然的沟通交流,劝其放下思想包袱,勇敢面对现实,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鼓励努力工作。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想法、顾虑、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实意帮助他,让他对工作人员消除戒心逐渐产生信任。同时,不定期开展心理教育讲座、观看心理教育片等,帮助鲁某某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从过去的挫折中走出来。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情况
在鲁某某宣告接收后,建立起由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鲁某某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矫正,以帮助鲁某某顺利度过矫正期、防止其重新犯罪、挖掘其自身优势、协助其重塑自信、重新融入社会,作为矫正小组的共同目标,并明确了每个人的职责。切实严格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鲁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通过全体矫正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下,鲁某某的思想有了一定的转变,对自己之前的错误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愿意重新改过。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
因为鲁某某是外来人员,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司法所不仅依托矫正小组的作用,还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管理。利用镇独有的司法资源优势,辖区内有镇法庭、镇检察室和法制教育基地,司法所建立了一支由检察官、法官、社会志愿者等成员组成的社会化教育队伍,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对鲁某某进行法律法规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案例警示教育以及心理辅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法制观念,摆脱自卑心理和消极应对的悲观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半年多的社区矫正,鲁某某有了很大的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思想上对其犯罪危害性认识有了提高
从与鲁某某的面谈中以及思想汇报中,看到他悔罪与重新做人的决心。他谈到:对自己以前所做的事情非常后悔,虽然自己并非故意,但是却夺走了一个人的生命,使他人的家庭和自己的家人受到了伤害,自己非常内疚和自责。面对法院的缓刑判决,鲁某某表示自己完全接受,自己也会好好改过反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有了较大的提高。
2.逐渐意识到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增强了明辨是非的能力
鲁某某在入社区矫正后,体会到来自家人的关心和温暖,家人没有因为自己出事而对他有所怨言,反而包容他,给予源源不断的鼓励和支持。鲁某某为此深受感动,也感到非常愧疚。因此,在家的时候较之前更能主动地帮助妻子做家务,下班后也会利用闲暇时间到地里主动干农活。
3.基本形成了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减少生活的盲目性
鲁某某目前在生活中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缓刑期间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学习,能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观看法治教育节目等,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和文化水平,形成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鲁某某虽然在刚入矫的时候情绪比较低落,但是通过工作人员不断地教育谈话,灌输法律法规,鲁某某目前已经能够正确地面对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经过对鲁某某的心理辅导,认知重构,以心换心,帮助其疏导心理问题等。现在鲁某某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与他交谈的话语中能感到他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和充满自信,对今后的生活也有了一定的目标和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