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侯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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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SJJZ156472979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侯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侯某某,男,199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在北京市门头沟区。2019年5月,侯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2019年6月17日,侯某某到门头沟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侯某某接收宣告时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自己认罪也进行了赔偿还要被判处缓刑。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与侯某某交流,首先,从分析其犯罪的原因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入手,让其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增强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提高其守法意识及自我约束能力。其次,对侯某某讲解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矫正规定要承担的后果,使其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第三,向侯某某明确,其被判处缓刑,虽然不用去监狱服刑,但是服刑人员的身份没有改变,需要在社区接受教育和管制。
(二)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1.侯某某给人第一印象就是不善言谈,与人交流存在明显的抵触情绪。司法所工作人员问什么他答什么,不多说一句话。经了解,侯某某自幼父母感情不好,父亲脾气暴躁,对其缺少沟通关心,在其初中时父母离异,侯某某随奶奶长大,之后父母复婚,有过一段平静的家庭生活。侯某某婚后父母再次离婚,对他打击很大,其表示当见到父母离婚证的时候自己大脑一片空白,随即下楼为了发泄心中压抑情绪踢踹电梯,造成1万余元损失,也因此被判刑。侯某某认为妻子与其离婚,是因为妻子家人无法接受自己犯罪。侯某某父母的两次离婚以及自己的离婚和失业对侯某某影响很大,他删除了手机里的所有联系人,不与人交流,每天就是熬夜玩手机,白天睡觉,浑浑噩噩,完全把自己封闭起来。司法所综合以上情况后为侯某某制定了专门的管控措施:
(1)严格管理,培养侯某某在刑意识,加强法治、思想教育,使其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
(2)充分发挥矫正小组作用,与担任其监督帮教人的侯母进行谈话,要求她在日常生活中与侯某某多沟通,关注其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跟司法所沟通。与社区及派出所就侯某某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最大发挥社区干部以及派出所民警相关作用,切实做好侯某某的监督帮教工作。
(3)对侯某某提出要求,要求其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积极面对家庭,面对生活,不能自暴自弃,有任何问题或者情绪不稳定的时候要跟司法所先行沟通,避免冲动。
2.2019年6月20日,侯某某在司法所宣告接收。6月30日凌晨,侯某某独自一人来到门头沟区水闸附近。1点10分,侯某某拨打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进行倾诉,并表示自己现在生活没有方向,有轻生的念头和冲动。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劝说,待稳定其情绪后,联系其父母将其接回家中,并要求其到司法所当面报告。7月1日,司法所对侯某某及其母亲谈话了解情况。通过谈话,得知侯某某近期情绪波动较大,有强烈的就业欲望,伴随严重失眠症状。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侯某某提供了就业招聘信息,鼓励其就业,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并就是否愿意接受心理干预征询其本人意见。侯某某明确表示迫切希望心理咨询师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并向司法所提出接受心理干预申请。司法所于7月2日向区司法局矫正科提交心理干预申请书。
3.7月8日,阳光中途之家安排了心理咨询师对侯某某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干预。咨询师给出的结果显示,侯某某的心理健康状态相对较差,生存欲望不高,整体上抑郁情绪明显,需要再次确认来访者抑郁程度。侯某某自述愿意与心理老师接触,但表示不相信有人真正愿意帮助自己改善行为与情绪。最后,心理咨询师给出的建议是每月做两次心理干预,继续跟进了解情况。
4.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侯某某进行了长时间的谈话教育,并对其能在情绪波动大,自己无法掌控时,第一时间给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一事进行表扬,并要求其主动调节心态,不能冲动,有任何事都可以向司法所倾诉。侯某某表示通过第一次心理咨询为自己打开了一些心结,表示还会继续接受心理咨询师的治疗。侯某某表示,有个倾诉对象对他来说很重要,感谢心理咨询师的帮助,最后和工作人员以及心理咨询师说:“我现在不会再有轻生的念头了,不能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也不能对不起司法所对我的帮助”。
(三)发挥矫正小组作用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七包一”矫正小组,对侯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侯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对侯某某好的方面当面对其进行表扬,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监督去改正,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四)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侯某某因为这次犯罪后把自己封闭起来,对待过去的同事、朋友,街坊邻居都避而远之,其感到愧疚、不愿意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侯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及时的修复社会关系,使其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走访侯某某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说侯某某变了,他现在已经找到了就业单位,遇事不冲动了,也爱热心帮助人,经常参加社区活动,用自己的一份力量回馈社会,发挥了正能量,性格也开朗了。通过社区矫正,侯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侯某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动参加社区矫正活动,能正确处理生活与社区矫正的关系,赢得了他人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不是一味的监督管理,而是在管理的基础上,通过系列“组合拳”,打开社区服刑人员的内心,助其改造自我,回归社会。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状况及心理特点,尤其在其犯罪恶意是出于父母离婚后发泄情绪的情况下,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一是加强心理疏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社区服刑人员出现心理问题后,能够借助心理专家的力量,积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治疗,起到了非常好的疏导效果。二是加强社会帮扶。积极主动的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其自食其力,走出困境。同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等活动,促使其能够更好的修复社会关系,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