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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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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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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吕某某,男,1977年3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拜泉县。2017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1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2017年7月20,吕某某到拜泉县司法局办理了入矫手续,由辖区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吕某某离婚多年,有一个儿子,犯罪前一直在辽宁省生活,包揽外墙涂料生意,其父母一直在拜泉县居住。吕某某由于离家多年,在家和父母生活不习惯,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总想着去外地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后,针对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吕某某被宣告缓刑后总觉得低人一等,有自卑感,不愿敞开心扉与亲朋好友交流,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抵触情绪。吕某某文化水平低,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法律意识淡薄。在外地承揽外墙涂料生意的时候收入比较高,而在拜泉县没有合适的工作,收入就成了难题,所以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吕某某总想着出去从事原来的职业。根据这些实际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帮教工作,齐抓共管,认真落实矫正措施。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情况

司法所每个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吕某某进行学习教育,在学习中对其严格要求,督促其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开展走访工作的时候,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都去他家两次,随时了解其心理变化,避免其因生活环境改变和朋友圈改变而影响情绪。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吕某某刚入矫时无法接受自己是社区矫正对象的事实,对参加社区服务有排斥心理,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做他的思想工作,鼓励其要正视挫折、重拾信心,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吕某某逐渐卸掉了思想包袱,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思想状况。在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务时,也能够积极参加,听从指挥,在敬老院打扫卫生的时候不怕脏、不怕累。通过社区服务培养了吕某某的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自吕某某接受矫正以来,没有请假或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的情况。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吕某某在社区矫正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每个月去他家走访两次,还要求吕某某每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写一份思想汇报。开始他还以不会写字为由不写思想汇报,后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严格要求下,现在每个月都写一份思想汇报,尽管有错别字,但是都能完成任务,以便于司法所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辅导。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吕某某组建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吕某某实施全面教育矫正。矫正小组成员全程参与到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中,将掌握的吕某某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反映,协助开展教育矫正。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吕某某的社区矫正期限较长,加之入矫前有过自主创业的经历,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其重新创业。吕某某一亲属曾经从事苗木种植,现想去外地生活,吕某某想接手其苗木种植生意。吕某某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人员交流想法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非常支持他这一想法,帮助其联系贷款,并争取到5万元的无息贷款帮助其创业。目前吕某某共种植苗木60余亩,今年已经取得了收益。有事可做,又有了生活来源,重新燃起了他对生活的热情。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吕某某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矫正小组的监管教育、帮扶感召下,感受到了社会的信任、温暖和关爱,重新树立起了生活信心,现在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管理,按时提交思想汇报,自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在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中能起到带头作用。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耐心、细心的帮教工作,才能打开社区矫正对象心灵的大门。尤其是对于长期在外地生活的社区矫正对象,因为离家多年,身边没有朋友,有烦恼无人倾诉。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学会倾听,把社区矫正对象当朋友,真正地走进他们的生活,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尽可能为社区矫正对象排忧解难,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主动性、积极性,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