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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冯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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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JZ156290089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冯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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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冯某,男,1975年1月出生,户籍和居住地均在南京市建邺区。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五个月,矫正期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2018年8月23日,冯某到建邺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冯某为二级精神残疾,后又患上精神分裂症和妄想症,至今未婚未育,有兄妹四个,相处关系一般,基本不来往。冯某多年无业,靠残联补贴生活,父母虽有退休金但是不给他钱用。冯某认为家人都不关心自己,自从犯罪后父亲还经常辱骂他,致使他情绪波动很大,甚至加大吃药剂量,对未来悲观失望,不抱任何希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对冯某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冯某入矫后,司法所第一时间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教育,同时有针对性对其进行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帮助其改变错误认识,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帮助,冯某心里的疙瘩逐步解开,能够逐渐敞开心扉,开始逐渐消除对司法所的不信任感,接受社区矫正。

(二)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根据冯某患病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制定“人性化”的社区服务项目。利用其社区提供的街巷保洁巡查岗位,在利于其身体恢复的前提下,确保完成社区服务。在其患病住院期间,司法所依据矫正管理规定,适时免除部分社区服务。 

(三)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冯某虽然能按规定参加日常教育和社区服务,但是因患多种心理疾病,情绪极不稳定。为此,司法所邀请调解专家和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家事心理分析和心理健康辅导,帮助释放不良情绪,消除痛楚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重塑人生信心,以健康心态面对人生。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主任定期走访,与冯某的家人沟通,让冯某与家人关系逐渐缓和。冯某渐渐感受到家人关心和家庭温暖,对生活和未来也重燃希望。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冯某父亲年事已高,无力承担监管责任,且冯某无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经济上较为窘迫,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较大。基于此情况,司法所建立以社区矫正执法者、社区民警、专职社工、志愿者、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等为成员的“6+1”矫正小组,制定了“生活扶助、教育为先”的教育矫正策略。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

司法所注重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教育引导,依托政法机关“五老”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站,安排政法战线老同志,及时对冯某开展帮教谈心。协调社区居委会,并以社区矫正工作者协会为载体,上门为冯某提供社保、就业的咨询服务,积极帮助他解决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针对冯某生活困难的情况,司法所及时为其申请了3000元临时救济金,并在其患病住院期间,多次前往医院看望、送上慰问金慰问品,祝福冯某早日康复。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矫正,冯某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正确的认识,主动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并在司法所的帮助下,获得了停车场看车员的工作岗位,每月有了稳定收入。冯某非常感激,并告诉工作人员:“只有自食其力,才对得起社会,对得起家人。”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更加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将法的“严”和情的“浓”有机结合到一起,给冯某体会到异于一般执法环境的人性化管理,既认罪服了法,又找到了新生的希望,可谓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