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 案例时间:2019-10-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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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JZ156197279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3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9年1月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2019年1月29日,刘某到蓝田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入狱前,刘某性格开朗,善于结交朋友。犯罪入狱后,他脱离了原来的朋友圈,性格逐渐变得孤僻,不爱与人交往。被裁定假释后,其比较迷茫,感觉周围的人无法认同自己,缺乏社会归属感,加上现有的能力已不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面临就业谋生的困境。司法所接收刘某后,针对其个人情况认真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了针对性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为:对刘某依法监督管理,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正常心态。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托村干部和矫正小组,对刘某及其家庭进行经常性走访,与其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刘某尊重理解家人、体贴关心家人,并借助亲情的力量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加强矫正效果。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及时了解和掌握其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心理疏导达到预期效果后,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刘某进行就业指导,以就业为平台促使刘某走进群体工作和生活。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刘某假释后,过去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刘某自己也不愿意面对过往。为此,司法所组织刘某参加社区服务,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通过社区服务活动,刘某用实际行动获得了社区和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为了消除刘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重塑自信。司法所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教育引导刘某消除心理上的迷茫感和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阳光乐观的面对未来。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包片干部、周围群众及其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对刘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通过采取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刘某的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刘某入矫后,司法所在对其进行矫正教育的同时,想方设法帮助其找工作。经过努力于今年2月份帮助刘某找到了一份他自己满意的工作,月薪两千多元,刘某表示感觉像回到从前一样,生活很充实,性格也逐渐开朗起来,工作踏实认真,受到同事喜欢,刘某重新树立了生活信心,并下决心用自己的汗水和劳动回报家人、回馈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入矫以来刘某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按时进行电话汇报,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对社区矫正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通过教育矫正,刘某消除了自卑心理,增强了法律意识,拥有了一份满意的工作,重塑了生活的信心,更加自觉服从监管,也通过自己的现身说法深刻地警示教育了他人并表示今后一定要更加服从监管,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早日解矫,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一些社区矫正对象经历监狱改造后,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离而产生疏离感,导致面临思想融入、心理适应、工作谋生、归属社会等诸多困难。在本案中,司法所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社会组织等作用,采取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教育、帮扶,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再就业,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生活困境,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在思想、心理和身体上三位一体同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