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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达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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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JZ156169727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达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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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达某,男,1966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团。2018年9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达某于2018年9月29日到第九师司法局报到,由司法局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达某犯罪前是连队优秀职工,被判缓刑后,在思想上一时间无法接受,产生了自卑感,认为自己犯了罪,会被他人看不起。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开展集中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达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了解到达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结合以往表现,司法所对其宣传缓刑人员脱贫致富案例,帮助其建立正确心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建立正确心态,完全融入社会。

(二)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和个案矫正情况

接收达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联合派出所、社区、矫正人员近亲属等组建矫正小组,首先以树立正确心态为主,多走访多谈心,让达某消除自卑心理,组织达某参加团场活动,加强交流,帮助达某融入团场生活。其次加强心理疏导,使其恢复自信,鼓励其继续从事放牧职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达某在判处缓刑后,精神压力大,认为自己是罪犯了,团场的职工群众会看不起自己,对朋友和邻居都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不愿意面对他人。针对达某的这种心理,司法所安排达某参加社区服务,创造机会鼓励达某与他人接触,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走出心理顽疾,正确认识矫正工作。综合达某的具体情况,工作人员侧重安排他学习法律知识,并根据其自身状况,安排些简单易做的社区服务项目。

(四)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对达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达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组织达某的亲属、朋友对达某进行交流,让他感受到亲情、友情的力量,放下包袱,担负家庭责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居住地干部、工作单位领导、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矫正小组,对达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按照《社区矫正实施条例》规定,开展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达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每月定期开展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根据达某的表现,对好的部分予以表扬、鼓励,对不好的习惯进行纠正,帮助达某解决实际困难,让达某正视自己的犯罪事实,真心服从矫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达某深受教育和触动,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帮助下,他恢复了生活的自信,主动学习起了法律知识,遇到问题还会主动到司法所去咨询。对于自己的罪行,他也有了深刻的认识,明白了多学法才能多懂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达某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认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在具体的矫正过程中,我们应该根据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有差别的矫正措施,尤其是加强心理疏导,纠正社区矫正对象不正确的思想,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树立积极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往往法律意识较低,在违法犯罪后,存在自卑、逃避的心理。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在规范监管的同时,循序渐进,通过联合连队、矫正人员近亲属等开展工作,打消社区矫正对象的消极心理。在开展矫正监管中,对矫正人员良好的表现,及时给予肯定,用鼓励、激励的方式,让其配合矫正监管,树立正确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