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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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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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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73年4月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2013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被羁押于广东省深圳监狱。2015年7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陈某予以假释。假释后,陈某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司法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1.司法所为陈某专门建立了由司法所、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及其监管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2.司法所要求陈某每周口头或电话汇报一次遵纪守法、接受社区矫正监管的基本情况,做到“周闻其声”,以便司法所了解他的工作、生活、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异常的情况。

3.加强与监管人、村委会的联系,坚持日常走访和节假日走访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保证“月见其人”。及时了解、掌握该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日常动态,跟进帮扶教育。

4.加强定位手机管理,跟踪其通讯汇报情况,督促其遵守手机定位管理规定。

5.每月制作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考核表,每季度通报扣分、加分情况,促使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更好的遵守管理规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后,通过详细了解他的家庭情况,了解其真实想法,逐步拉近与陈某的距离,并对其开展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要求其每月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重点是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谈话,使其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痛改前非,重树信心,真正融入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陈某参加社区服务,如打扫街道卫生、前往敬老院做卫生、维护治安秩序、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志愿者活动等等,要求其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6小时、自行进行社区服务不少于2小时。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接收陈某后多次与其交谈,对他实施心理辅导,司法所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教育,消除戒心,同时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对陈某建立由司法所、派出所民警、村委会干部、及其监管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对其实施全面的教育矫正,每半月与派出所核查陈某在矫期间是否受刑事、治安处罚,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司法所定期走访监管人和村干,遇到重大节日或者会议,向村干了解其动态,避免越级上访,通过手机定位、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陈某的思想动态和表现情况。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市司法局慰问陈某,宣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让其感受社会的关怀,放下戒心,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的规定,好好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陈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法律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积极面对生活,目前个体经营不锈钢加工店,有一技之长和固定的收入,让其看到生活的希望和前途的光明。

【小结(或反思)】

本案社区矫正对象因法律意识淡薄,被大额的财物蒙蔽,一时贪念起了歹心导致犯罪,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其对自己所犯罪行后悔莫及,非常珍惜目前来之不易的生活。司法所针对陈某个案特点,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加强日常监管,强化教育矫正,通过以人为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重新树立起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