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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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JZ156143063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男,1992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吉首市。2018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2018年4月2日,邓某到吉首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邓某家共5口人,母亲身体不好,父亲在家务农,两个哥哥已经各自成家,邓某暂未结婚,与父母一起居住。邓某曾有狂躁症和抑郁症病史,属于重点关注对象。2019年4月,邓某因不满工作岗位变动,从湘西州经开区某电子工厂辞职,其后在两个多星期内没有找到工作,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节奏被打乱,开始出现较为严重的情绪波动,扬言要脱离司法所的监管,去外省打工。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邓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他的犯罪事实、狂躁症和抑郁症病史等情况,组建了由村支书、村综治专干、社区民警、其亲属(邓某二哥)及司法所所长构成的矫正小组,对邓某进行重点关注,随时掌握其动态,并综合邓某的思想、心理、教育、生活等情况,对症下药,科学制定矫正方案,拟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确定对其开展法治、心理健康、道德、警示案例等内容的教育,着力帮其消除抑郁心理,平复波动情绪,矫正犯罪心理,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逐渐适应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邓某文化程度不高,规则意识薄弱,司法所通过集中教育,在集中学教育后对其单独“开小灶”,进行专门的以规则和法律为主要内容的谈心谈话教育,使其增强规则意识,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定期组织邓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邓某在社区服务中获得了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由于邓某曾患有狂躁症,且为抑郁症病史人群,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对邓某开展心理疏导,一边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的开展思想疏导,一边积极帮助邓某寻找工作机会,双管齐下,让他真实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使他对司法所产生了信任,并且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不安全感,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能够勇敢地走出家门,走向社会。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对邓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准确掌握邓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协助对其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进行公示并告知其本人,鼓励其正视问题、感受进步,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定期联系邓某所在社区干部、志愿者开展走访和个别谈话,及时掌握邓某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并组织相关社会工作者对邓某进行心理疏导、法律常识的普及、公民道德的培养等。同时,通过其他社会力量帮助邓某成功应聘到一家停车场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诚心帮教,真心扶助,用心管理”,邓某经历了生活磨炼和精神洗礼,不仅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更感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温暖。相比入矫时,邓某坦言自己现在思想稳定,工作和生活步入正规,在工作中认识了新的同事和朋友,逐渐打开紧闭的心扉,心态更加积极和乐观,自我价值得到肯定,对于司法所的工作也表示由衷的感谢。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坚持问题导向,以教育改造为重点,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全方位、全流程的教育矫正工作,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融帮扶于教育之中,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生活困境,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实现自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