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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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JZ156101796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男,1978年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2016年,因受贿罪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止。2016年12月6日,高某到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高某原在某事业单位任领导职务,属于高学历、高职位、高收入人群,因此次犯罪失去了体面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心理落差较大,不愿意和外界交流,几乎断绝了与亲朋好友的往来。高某碍于面子,不想找工作,整日呆在家中,精神状态萎靡不振,不愿意配合司法所日常教育矫正工作。司法所针对高某的综合情况,为高某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针对高某文化程度较高、对法治也有一定程度得认识,但对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的现状,重点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法治教育;二是跟踪其心理健康状态,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三是通过参加社区服务,助其重新融入社区环境。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后,定期组织高某参加集中教育学习,重点学习《宪法》、《刑法修正案(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高某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同时,密切关注高某在每次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后的思想动态变化。在集中学习教育基础上,针对高某的犯罪事实,着重引导高某学习刑法中有关法律条文,进行针对性教育,让高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个清醒、准确的认识,促使高某认清自己身份,积极配合司法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司法所定期开展与高某个别谈话教育,通过耐心沟通、平等交流,让高某渐渐放下顾虑,消除高某心理适应障碍,引导高某重新找到工作,回报家庭和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高某最初担心被认识的人看到,爱面子、放不下身段,因此对参加社区服务表现出消极抵触的情绪。司法所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鼓励其大胆参与社区服务,在经历了最初几次社区服务后,高某逐渐体会到帮助别人的幸福感和荣誉感。日后,高某愈发积极主动地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清理野广告、清理路边垃圾及冬季清雪等形式多样的各类社区服务,帮助高某再度树立了重新融入社会,以及重新开始生活和工作的信心。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司法所定期组织高某参加心理测评,对高某的思想状况和心理动态变化保持密切关注,并根据每次的测评结果实施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辅导,及时调整个性化矫正方案。司法所经常与高某及其家人沟通交流,劝导高某珍惜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消除其负面消极情绪,引导高某乐观面对生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高某妻子等人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在日常监管中,司法所通过与派出所、社区、家属等多方协作,共同联手,共同关注高某的思想状况、家庭情况,对高某开展教育矫正。在家人的关心和鼓励下,高某重振信心,找到了一份能发挥自己专业知识的对口工作,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期盼,思想和行为都有了积极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邀请律师、培训讲师、心理专家等社会力量走进司法所,多次开展教育知识讲座,从心理、就业、法律法规方面对高某等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帮助和指导,并邀请法律顾问、“五老”志愿者加入联合教育活动中,让高某丰富了知识技能,感受到了社会关怀,取得了较好的矫正效果。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依法实施教育矫正,高某对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有了正确的认识,法治意识、身份意识、矫正意识不断增强。高某思想有了积极转变,与家人的关系也越来越和睦,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用积极向上的态度面对生活,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价值。
【小结(或反思)】
职务类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往往存在沉重的顾虑和强烈的心理落差,普遍文化程度较高,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却缺乏更进一步的深刻理解。针对此类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应“攻心为上”,打消其心中顾虑,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向上,帮助其早日消除心理负担,积极面对生活,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