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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谭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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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JZ156050284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谭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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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谭某,男,196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2018年8月27日,谭某到湘东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谭某以务农为生,平时与邻里同事相处融洽和睦,无不良嗜好。谭某被判处缓刑时已年过五旬,知识能力不足,面临谋生的困境,加上邻里疏远,导致其内心孤僻,缺乏自我认同感和社会归属感,情绪十分低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在谭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

首先,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让他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端正矫正态度,增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指导他阅读法律书籍;同时针对他对社区矫正模糊认识及法律意识淡薄,进行强化教育。其次,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使其认识到被判缓刑必须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矫正,如果缓刑考验期间表现不好,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将面临严肃处理,甚至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果。第三,要求其认真学习交通案例方面的知识,深刻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要通过自己的行动去认罪悔罪,重新获得社会的谅解和认可。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谭某被判缓刑后,感到十分自卑,害怕别人看不起他,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思想帮教、生活关怀、法治教育的矫正模式,逐步打消其思想顾虑,帮助其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勇敢面对生活的变故。司法所工作人员还通过个别教育、家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其现实表现,探索有效的教育矫正方法与规律,比如依托社会志愿者协会,教育引导谭某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家人,劝导其妻子对谭某多些宽容、关怀和鼓励,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用亲情消除其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谭某的个人情况,定期组织谭某参加公益劳动和社区服务,到敬老院、村委会除草,在公路两旁清理垃圾,不断增强谭某的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以得到社会的谅解和接纳。

(四)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谭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对其进行心理“诊断”,掌握其心理状态。在社区矫正的不同阶段,安排谭某参加湘东区心理咨询师协会开展的心理测评,填写个性化问卷,对谭某的情绪稳定度、耐心和专注度进行心理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其调整心态,宣泄负面情绪,使其心情归于平静。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谭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谭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鼓励其正视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与社会尽快互融,达到积极、良好的矫正效果。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协调社会工作机构、村居委会和志愿者服务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谭某不仅参加了法制法规、心理辅导、文化道德等方面的学习,还与社区志愿者一起参加维持交通秩序,宣传文明驾驶,使其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增强了自己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一是提高了谭某的认罪悔罪意识,使其能够客观、全面地认识自己所犯的罪错给他人的家庭造成的危害,树立回报社会的赎罪意识。二是帮助谭某纠正了对社区矫正的错误认识,使其能够自觉地遵守各项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三是使谭某的负面情绪得到了渲泄,心情得到平复,重新提升了对生活的自信心。

【小结(或反思)】

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要充分发挥教育矫正攻心治本的作用,通过教深挖内心世界,找准问题成因,制订出有效的个案矫正方案。要做好各阶段的评估,不断调整教育矫正的方式方法,不断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端正认罪悔罪态度,消除心理阴影,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