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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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Z156048044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田某,男,1981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已婚。2019年3月11日,田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2019年3月26日,田某到珠海市高新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田某沟通接触后,发现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触犯法律法规后自责不已。2.田某的孩子正在上中学,学习成绩较差,没有学习目标,田某又缺少专业的教育技巧,因此情绪非常焦虑。
综合田某的情况进行分析后,司法所制定了具体的矫正方案:1.针对田某法律意识淡薄和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犯罪的问题,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2.因孩子的学习问题,田某存在一定的焦虑情绪,组织心理老师对其进行心理辅导,运用一些缓解情绪的方法,帮助田某调整心态,减轻或消除焦虑情绪;3.为田某提供一些专业的教育建议,协助田某教育孩子。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举办了四次法律专题集中教育讲座,田某均能按时参加,通过系统学习,田某对法律法规有了较清晰的认识,在日常生活中,能辨别清楚自己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进行一对一心理辅导时,矫正社工运用放松训练技巧,帮助田某舒缓焦虑情绪,充分发掘其自身潜力,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田某孩子的教育问题上,社区矫正社工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性对田某进行家访,向其妻子了解情况,与孩子面谈,了解孩子的内心需要,帮助家长及时调整教育方式。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田某能按时参加每次社区服务活动,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田某的孩子目前正处于青春期,青春期的孩子需要一个相对民主、自由和包容的家庭生活环境,针对此情况,司法所适时安排心理老师开展心理辅导。通过心理老师的介绍和辅导,田某夫妻认识到了这个关键期的重要性,及时调整了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目前,田某夫妻与孩子之间的沟通变得顺畅了,孩子有了自己的学习目标,还会主动向父母汇报思想情况,田某的焦虑情绪得到了缓解。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田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为组长,社区矫正专干、辖区民警、治保主任、志愿者、田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共同对田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小组成员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切实跟踪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管理措施,准确掌握田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田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为其安排了一名专业社工和一名心理咨询师进行跟踪服务。了解到田某在亲子教育上存在问题后,矫正社工为其制定了一套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以帮助田某在和谐、融洽的家庭氛围中鼓励孩子努力学习,教育孩子健康成长。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在矫正期间,田某通过各项法律知识学习后,法律意识明显得到增强,还主动向亲朋好友和家庭成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通过矫正社工的帮助和心理老师的辅导,田某意识到,孩子学习成绩差,问题不在于孩子,在于自身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思想观念。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后,田某积极调整了自己的心态,自身焦虑情绪已大大降低,与孩子的相处也变得融洽起来。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必须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大任务,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和社会力量的作用,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规范日常管理、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应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只有这样,才能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恢复健康心理和自信心,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实现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