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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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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SJJZ156032212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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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女,1957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2015年7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2015年8月17日,王某到站前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王某被宣告缓刑后,思想上一度陷入恐慌状态,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悔恨不已,但又不知道来如何面对以后的生活。同时不愿意接触外界,生怕别人知道自己犯罪,而且是犯的跟邪教组织发生联系的这样的罪名,由此本人更是不愿意联系亲朋好友,不愿意与他人交流,整天在家中足不出户,非常自卑,心情一度非常低落,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于2015年8月17日在其女儿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收王某后,对其定期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了本人融入社会产生的严重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在对其开展的警示教育中,对其进行了反邪教警示宣传教育,通过带领其观看反邪教警示教育宣传片及《辽宁好人》相关视频资料,向其讲解邪教组织的危害,认清邪教组织的本质,同邪教组织做到彻底决裂,教育其要做一个好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从而进一步帮助其从犯罪在的阴影中走出来,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融入到社会这个大家庭中来。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接收王某后,我们对其建立了适合她本人的矫正方案:我们坚持走访,通过社区志愿者、矫正小组参与帮教;同时做好心理咨询等工作,帮助她端正矫正态度,帮助她了解自己的个性和心理健康等情况。我们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对王某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与王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针对她所犯的罪行进行教育,尤其要看本人是否有继续想参与邪教的思想,有没有真正转化。同时在教育谈话中让她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她的自卑、痛苦,是真心关心他、帮助她,释放她的不良情绪,消除她的自卑感,消除她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根据其生活基本情况和日常动态,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的矫正方案。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王某思想上的进一步教育,依靠志愿者、矫正小组、亲属及其他社会力量帮助她从思想上彻底转化,认清邪教组织的本质,改正自己的错误,发挥正能量,引导其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矫正对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王某是一名普通的退休人员。我们通过与本人进一步交谈和了解,发现本人其实从内心深处还是很愿意参与社会活动的。因此我们和社区一同以本人的家庭生活及个人特点为出发点,组织她参与适合本人的多种社区公益活动。我们组织她加入了社区文艺演出队伍,每周定期到社区进行文艺演出排练,在节假日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通过参加活动,本人找到了自己新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生活充满了自信,人也变得更加开朗了,还积极热衷于参加社区组织的宣传反邪教的教育活动,向更多的居民群众宣传邪教组织的危害,让他们远离邪教,提高了居民群众防邪、反邪的能力。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接受王某后,为其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王某所在社区书记、专干及社区矫正工作者及其亲属组成。矫正小组成员积极协助和配合司法所对王某开展定期教育。通过协助配合对其教育,使王某的思想彻底改观,生活的信息和勇气大增,现在王某的思想一直很稳定,未发现有再次犯罪的倾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每周都按时电话汇报,每个月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情况,上交个人思想汇报,定位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从不欠费、关机,做到了一直在居住地活动,没有外出。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组织的公益服务活动等。矫正期间本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学习、认真研读相关法律知识,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家庭和个人所带来了危害。从思想上彻底转化,坚决同邪教组织决裂。社区及其亲属也对本人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和管理,对本人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给予了肯定,本人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文艺演出活动,献计献策,受到了文艺队队员的一致好评。目前为止,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没有发生再次犯罪的倾向,表现良好。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是一名退休人员,原来在工厂也只是普通工人,本身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对法律意识淡漠,从没有真正的认识到邪教组织的本质及其危害,也没有彻底认清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因此犯下了这样的罪行。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本着治病救人的心态对待他们,对他们不能产生歧视心理,要从思想上帮助教育他们走出来,重新树立起他们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要使他们积极融入到社会这个大家庭,引导他们服务于他人,为社会多做贡献,防止他们再次犯罪的行为发生。

司法所根据本案特点,以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尽快恢复健康的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要彻底发掘社区矫正对象的优点,发挥他们的正能量,支持引导社区矫正对象为他人服务,帮助其走出心理的困境,实现自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