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隋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10-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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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JZ156015114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隋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隋某某,男,2001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乌鲁木齐市。2018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2018年3月14日,隋某某到街道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2018年3月14日,隋某某与父亲一起来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鉴于隋某某目前的状况,司法所对隋某某的家庭情况进行深入了解。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离异,与父亲一起生活,由于这次犯罪,隋某某已经辍学。父亲文化程度不高,做工程相关工作,因工作忙,陪伴孩子时间较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了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隋某某后,首先由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片区民警共同对其进行入矫宣告,使其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司法所在之后的监管教育中,对其开展了刑事法律法规、民法相关知识、道德、时事政策等教育,注重对其进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及实施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
接收隋某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严格监督理措施,帮助其树立乐观自信向上的生活态度。由于隋某某犯罪时未成年,思想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着重关心其身心健康发展,在个别谈话中,加强其对法律知识教育。
隋某某的时间观念较差,到司法所报到和参加司法所的学习、劳动偶有迟到现象。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隋某某逐渐认识到遵守纪律的重要性。
在日常谈话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侧重对隋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帮助其更好地成长、成熟,消除自卑感,缓解心理压力,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困难。隋某某的父亲对待隋某某简单粗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沟通,其父认识到教育方式的错误,表示将对隋某某多点关心,帮助儿子更好地成长。隋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危害,真心认罪悔罪。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组织隋某某参加公益劳动,在辖区内捡垃圾、擦栏杆,春天和工作人员一起植树,冬天在辖区内扫雪、铲冰。利用公益劳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积极消除隋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重新获得他人的认可和信任。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专干、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隋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隋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隋某某接受矫正以来,生活逐渐步入正轨,现在就职于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勤劳肯干,业绩不错,收入可观。通过社区矫正,隋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他的法律意识增强,认罪悔罪,心灵得到净化。他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纪律,服从司法所的各项管理。他积极面对生活,对于很多问题,隋某某会主动向司法所汇报,咨询解决方法。
【小结(或反思)】
隋某某的父母离异,其父亲因工作忙,缺乏与孩子的沟通和交流,疏于对孩子成长期的教育和管教,导致隋某某长期缺乏关爱,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淡薄,沾染社会不良风气,以致参与抢劫,走上犯罪道路。
通过对隋某某教育矫正,深刻体会到:教育如果只是空洞的讲道理或谈政策,只能得到罪犯表面上的服从,并不能真正地让其转变态度,心服口服。要想达到预期的教育矫正效果,就必须通过亲情感化和普法教育等多种手段,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