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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沈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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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Z155980170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沈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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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沈某某,男,1958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崇明区。2018年4月,沈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2016年5月11日,沈某某到崇明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沈某某家庭关系和睦,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和农活,有一个女儿也已经长大,成家立业了。2015年7月,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崇明设立分公司,沈某某任分公司负责人,先后在某镇以某公司的名义,通过酒会等方式向群众公开宣传匹配债权的借款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固定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吸收资金。经鉴定,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673万元。

事发后,沈某某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一时之间无法接受其犯罪的事实,一直认为自己从事的行业是国家政策所鼓励的,沈某某把自己所有的积蓄都投到了该公司,同时又向亲戚借了三十几万也投进去了,每月的工资除生活费外,也都投进该公司了,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这几年不但白干了,还欠了一屁股债,最终还犯了罪。

被宣告缓刑后,沈某某思想压力巨大,一方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清,对其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因本次的犯罪行为,导致家庭负债累累,目前又失去工作,失去经济来源,还连累了自己的女儿,思想包袱很大,一度有轻生的念头。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沈某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等,加强其在刑意识,提高法治意识,帮助其认清形势,认清自己的犯罪事实,深刻反省其犯罪对社会、家庭、个人造成的危害,知罪悔罪,认罪伏法,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纠正其错误的思想,调整心态,树立对生活的自信,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使其自食其力,顺利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后,司法所根据其初期矫正阶段的现实情况表现,经综合评估分析,为其制定个别化教育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的重点:一是加强在刑意识教育,严格落实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积极改正,认罪悔罪;二是加强法律知识教育,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类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其知法、守法的意识;三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其释放心理压力,缓解精神负担,建立对生活的信心。根据上述矫正方案,司法所组织其参加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了解其思想、行为等变化,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这一矫正效果取得初步成效后,司法所又根据沈某某的实际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一是对沈某某进行就业帮扶,帮助其寻找合适的就业岗位,自食其力,缓解生活压力。在矫正过程中,司法所根据沈某某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个别教育矫正方案,以达到矫正效果最大化。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沈某某原本就是一个好面子的人,犯罪后,感觉在亲朋好友面前抬不起头,现在还要进行社区服务,比较排斥。司法所组织沈某某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社区服务,穿上红色志愿者马甲开展入户禁毒宣传、护河保洁、老年人关爱等志愿服务,通过社区服务,增强纪律意识和劳动意识,增强社会认同感。

(四)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沈某某思想包袱重,心理压力大,感觉到生活渺茫,对未来失去信心,甚至有轻生的念头,针对该情况,司法所积极对其开展系列心理健康教育,安抚其情绪,缓解其心理压力,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一对一的心理辅导和咨询,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问题所在,理顺“生命”和“金钱”之间的关系,慢慢放下思想包袱,走出心理阴影,正确面对困境,树立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重拾对未来的信心和希望。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情况

为共同做好对沈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建立以矫正专职干部、社区民警、矫正社工、村志愿者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对沈某某全方面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切实落实定期报告、外出请假等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沈某某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和动态行为轨迹,并对其日常行为表现进行考核管理,根据每月评分结果,确定相应的管理级别。

为全方面的掌握沈某某的动态信息,更好地做好监管帮教工作,矫正小组成员多次开展家访工作,近距离接触沈某某及其家属,聆听沈某某及其家属的心声,缓解沈某某的焦虑心理,同时鼓励其家属做好疏导工作,共同做好对沈某某的教育矫正工作。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

司法所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沈某某的教育引导,促进其融入社会。一是邀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驻某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对沈某某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活动,通过教育谈话,提升其在刑意识,帮助其认清犯罪的事实,并督促其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管和帮教。二是组织其参观崇明区竖河镇大烧杀遗址暨遇难同胞纪念馆,通过志愿者的对革命历史的讲解,深刻感悟革命精神,明白现在的和平生活是多么来之不易,更应该珍惜现在的自由生活,珍惜党和政府给予的改造机会,珍爱生命,积极改造,重塑新生。三是邀请律师对其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教育,律师详细向沈某某讲解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概念、表现形式、量刑标准、社会危害性等法律知识,通过深入的学习,沈某某渐渐意识到自己的罪行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沈某某经过几个月的教育矫正,情绪得到平稳,能正确面对自己的罪责,思想基本稳定。沈某某能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按时报到,按要求参加集中教育,接受个别教育,如实、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状况、生活情况等,愿意参加社区服务,在刑意识明显提高。法治意识方面,沈某某能清楚地认识到非法集资对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的危害,生活中开始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关注法治节目,法律素养得到提高。心理方面,沈某某基本已经克服了自己的心魔,思想包袱慢慢放下,没有一开始那么激进和压抑了,生活基本上趋于平稳,面对几十万的债务,他表示一定会努力赚钱,争取尽快把外债还清。目前在家附近找到了一份工作,钱赚的不算多,但生活很有规律。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对象沈某某面对人生的一个大挫折,快步入晚年了,人生突然有一个污点,经济同时陷入困境,面对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一时之间,他不知道何去何从。司法所“对症下药”,充分依靠各方专业力量,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工作。一方面从严监管,通过专职干部、民警、检察官等的刚性监管和教育,帮助其认清罪责,增强服刑意识,提高法治意识。一方面温情关爱,通过社工、志愿者、家属等的教育和帮扶,了解生命的意义,感受社会和家庭的温暖,缓解心理压力,从而慢慢走出生活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