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孔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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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JZ155909335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对社区矫正对象孔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孔某,男,1973年6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2016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2018年1月5日,孔某到望城区司法局报到,由靖港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孔某家庭关系一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交通肇事撞伤人后逃逸,归案后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了一定的家庭经济压力。其对社区矫正不理解,以为未进监狱就是没罪,对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有较大的抵触情绪,思想包袱较重。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针对孔某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重点采取以加强法治教育、法律知识学习和思想教育为主的矫正措施,引导帮助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肇事案例,帮助其认罪服法,认识到实行社区矫正是对其宽大处理。
(二)开展集中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孔某入矫后,组织其参加集中性法治、道德、政策教育和认罪服法教育。针对孔某的具体情况,对其加强法律学习辅导和个别思想教育,为他详细解读交通肇事罪法条和适用情形,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当受到的惩罚,帮助其培养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守法意识,正确理解和对待社区矫正,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正确处理民事赔偿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放下包袱,积极面对。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孔某消除了抵制情绪,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学习,定期参加靖港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夕阳红”等公益活动,社会责任感逐步提高。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孔某由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留下了很大的心理阴影,心里一直很内疚,变得沉默寡言,很少与周围人接触,害怕别人看不起自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了解到孔某的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心理咨询师对孔某进行心理辅导,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辅导后,孔某解开心结,对身边的熟人逐渐恢复友好,也逐渐消除了对社区矫正的抵触情绪。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成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志愿者、孔某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通过定期走访孔某家属、村委会等,了解掌握孔某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成员经常以各种形式与孔某进行思想交流,拉近距离、建立信任,孔某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逐渐敞开心扉,谈起了其本人这次案发前后以及接受矫正以来的心理变化轨迹,表示以后一定会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好好改造,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在望城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组织下,按照矫正方案和矫正实施情况,有关社会组织、村委会和矫正小组成员多次到孔某家中走访、与其谈心,并与其家人沟通,希望其家人在生活和工作上多关心孔某,多对其进行疏导,帮助其正确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孔某消除了抵触情绪,增强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振作了精神、树立了生活信心,其在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并对解矫后的生活有了明确的规划。他在最近的思想汇报中这样写道:“领导们的帮助,不但让我学习到了很多日常生活中有用的法律常识,还让我懂得了做人的道理,我一定好好接受社区矫正,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以问题为导向,找准孔某法律意识淡薄、思想包袱重等问题,从法律知识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入手,用法律和正能量“武装”其头脑,净化其心灵,不仅促其转变矫正态度,更实现对其人生观、价值观的重塑,还实现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